审计机关与审计部门 我们时常发现有的同志在讲话或是作文时,不经意地一会儿说"审计机关",一会儿又说成是"审计部门"。那么是"审计机关"比较确切还是"审计部门"比较确切呢?这还得从"机关"和"部门"的义项和审计监督的法定特性来认识。 "机关"主要有两层涵义,一个是表示整个机械的关键部分,一个是指办理事物的部门;"部门"是指组成某一整体的部分或单位。审计监督是我国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组成中的一种特定的监督工具,是代表政府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是独立于其他监督之外的综合监督形式。另外,在《宪法》第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在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所以,准确的说法应是"审计机关",不应是"审计部门"。 上级与上一级 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明确隶属关系,保证审计系统内部管理与机制的顺畅,有利于克服多头管理的问题起到的重要保证作用。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尤其是在基层审计机关的工作报告或领导讲话中,常常这样说"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或者说与《审计法》的规定是相悖的。《审计法》第八、九条已明确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在政府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级"在特定所指性方面没有"上一级"明确。如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都是县(区)级审计机关的"上级",而县级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则只有市审计局一家。所以,本级审计工作是哪一级直接领导就是哪一级,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所决定的,不得含糊。 被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 "上哪去了?""上被审单位去了。"这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听到的对话。在审计文书或文章中,"被审单位"也是高频率出现的词汇。那么"被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到底有什么不同之处呢?这还得从"审"与"审计"的真正涵义说起。 "审"是审查、审讯的意思;而"审计"一词则是审计监督工作的专有名词,"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可见,审计虽然具有"审查"的职能,但不具备"审讯"这一法定职责。 所以说,我们将"被审计单位"说成或写成"被审单位"是不准确的,也是不确切的,容易引起被审计单位的误解。 搜集与收集 有的审计人员把审计取证说成为"收集"审计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我想,有的审计人员所以把"搜集"审计证据说成是"收集"审计证据,可能是受《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影响所致。在《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及《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七条中,把审计人员的审计取证行为都定义为"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制定的依据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那么,在审计准则中的有关言词就必须与两者保持一致。也就是说,不应该把"搜集"审计证据变成"收集"审计证据。 搜集与收集的涵义是不同的,有一定的区别。据《现代汉语词典》考证,"收集"是指"使聚集在一起"之意,而"搜集"是指到处寻找(事物)并聚集在一起。可见,收集与搜集并非完全相同。 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之所以将取证过程定性为"搜集"审计证据?个人认为,这是由审计人员取证行为的特殊性及针对性、目标性、线索性和依托性所决定的,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作为审计信息来源,并以此为线索,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实的审计证据资料,印证审计事实。而收集证明资料则缺少特定的"线索性"。搜集比收集更具有目的性。所以,为了规范审计专业用语,"搜集"审计证据比"收集"审计证据更为准确、恰当。 查询与查证 查询是查问的意思,就是调查询问;查证则是调查证明。查询是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的一个过程,而查证是为了认定某种事实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方法。审计机关派出人员找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就是通过审计"查询"这个过程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明资料。所以,审计人员就被审计部位或相关人员而言,应表述为进行"审计查询"。然而,审计查询一旦结束,审计人员通过审计文书或口头向本级审计机关或向有关领导机关报告审计案情时,为了陈述审计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和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明资料(审计证据)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应表述为经过"审计查证"所发现的问题或事实,减少对所认定的事实的怀疑或疑问。 异议与疑义 疑义是"可以怀疑的道理",也就是可疑之点。异议是指"不同的意见",提出异议。所以,审计机关就《审计报告》中具体的审计事实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时,应表述为对审计报告是否有"异议",而不是是否存在"疑义"。因为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所列的审计事实都已经过审计证据印证,如果我们在《审计报告》中还用是否存在"疑义",来征求对《审计报告》具体的意见,则有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中所陈述的审计事实说不准、事实不清之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也说明了这一点,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所以,审计人员切不可将"疑义"与"异议"相混淆,以防被人误解。 复核与审核 "复核"是指"审查核对","审核"是"审查核定"之意。审计机关法制机构的专职人员对审计案例的内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具体的审计案例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主要内容进行"审查核对"的过程。目的是通过专门的"审查核对",保证审计案例的审定会议对审计事项做出正确的审计决定。"审查核对"的依据是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以及审计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及相关的说明等。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事项,法制机构或专职人员只有要求审计组限期补正的权力,没有对具体审计事实进行"审查核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