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重对预算执行部门账户的审计 1.检查预算执行部门是否按规定只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是否在其他银行还开有账户(对开设的其他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对预算执行部门特设账户的设立,看是否符合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批准。 2.由于预算执行部门的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还应注意检查被审计预算执行部门在财政改革期间,是否按照规定将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和改革实施前财政已拨的资金区分开,是否存在将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划转到没有改革的财政性资金账户上,是否存在向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套取或转移资金,逃避监督等问题。 3.检查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或使用现金,有无违反规定超限额提取或使用现金的问题。对特设专户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将特设专户上的资金划转到本单位其他账户上,挪用专项资金。检查预算执行主管部门对暂未实行改革的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是否按计划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有无不按规定直接拨付的现象,有无截留资金的现象。 二、注重对预算执行部门预算的审计 1.审查预算执行部门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将收入不入库、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2.审查预算执行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虚列项目资金的现象。 3.审查预算执行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有无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4.审查预算执行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看是否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资金的使用是否通过政府采购专户,是否有先采购后补手续的现象。 三、注重对预算执行部门直拨手续的审计 1.检查部门要求财政直接拨付或授权支付的资金是否有预算,是否超预算,是否自行扩大、变更支出范围,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有无不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现象。 2.财政授权支付是指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应在批准用款额度内方可办理,即单笔现金支付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应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支付。检查预算执行部门是否存在为了方便用款,多次申请骗取财政授权支付并将提取的现金转存单位其他账户的现象。 3.检查预算执行部门提请财政直接拨付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支付申请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4.检查预算执行部门现金支出是否超出用款范围。 四、注重对代理银行的审计 1.审查代理银行是否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为预算执行部门办理零余额账户,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为预算执行部门开设预算单位党费、团费和工会会费、住房公积金等账户,有无擅自为预算执行部门开设其他账户的现象。 2.审查代理银行是否根据规定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支付和清算业务。 3.审查代理银行是否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预算执行部门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对特设账户的业务划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特设账户的资金与预算执行部门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4.审查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有无将预算内的收入划为预算外收入、将预算外支出列入预算内的现象。 5.审查代理银行是否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是否给国家、财政、预算执行部门造成经济损失。 五、注重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审计 1.检查财政部门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设立,有无不按规定多设账户的现象;账户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根据账户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2.检查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管理和实施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是否根据预算执行部门经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拨款,对财政直接拨付的资金,支付完成后,是否及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是否及时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并向财政部门提供预算内外支付日报表。 3.检查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中,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程序拨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