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偷税"是带有主观意识的犯罪行为,而"漏税"为非主观故意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的确,在审计监督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纳税人因对税法理解不完全而疏于申报或税务机关漏征漏管引起的纳税不及时,造成一定期间少缴税款的事实,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偷漏税"或"漏税"行为。 由于运用法规概念不一样,审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同,对"偷税"要处罚,而对"漏税"一般是补缴税款。这就空易给偷税者钻空子,以"漏"代"偷",也为个别执法者人情执法提供了方便,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以补代罚。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上述规定,原有意义上的"漏税"概念实际上已不存在。对纳税人少缴税款处理时可视情况实事求是地区别是主观故意还是非主观故意,但定性时不宜再使用"偷漏税"或"漏税"的说法而模糊了"偷税"的概念,以避免因运用概念定性不当造成执法不严,产生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