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事业单位2000年共取得收入180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收入72万元,经营收入108万元;经营成本80万元,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95万元,职工年平均人数20人,当年结余5万元。成本费用中含:工资性支出40万元,职工福利费5.6万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1万元,广告支出6万元,业务宣传费2万元,业务招待费5万元,行政罚款支出4万元,购置设备等资产支出20万元,经营税金及附加7万元。成本费用中不含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万元。请计算该单位当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假定:经营税金及附加仅与经营收入相关,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行政罚款支出与两类收入均不相关,购置资产支出与当期两类收入不相关,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与两类收入均相关。企业所得税率33%。 一、确定收入比例 根据财税字[1997]075号文、国税发[1999]065号文有关规定划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同时计算出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应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108/180=60% 二、分析费用支出项目 根据相关性原则将该单位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分为仅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仅与取得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与取得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与取得两类收入均不相关的支出。同时,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没有计提折旧等税法允许列支项目的,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及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国税发[1999]65号文等)予以计列,并作为与取得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项目。 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7万元 仅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0万元 与当期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项目=80+95-20-4-1-7=143万元 与当期收入均不相关的支出项目=20+4+1=25万元 税法允许扣除且与两类收入均相关的应计未计折旧=10万元 三、计算纳税调整额 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首先,将与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项目中涉及限额列支的项目逐一分列出来,并根据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出与应税收入相关的实际发生额,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准予列支的金额,逐项比较后确定纳税调整额。其次,分析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中是否涉及限额列支的规定项目,如涉及,也应逐项比较调整。 1.各项支出与经营收入的配比额。 工资性支出:40×60%=24万元 职工福利费:5.6×60%=24×14%=3.36万元 业务招待费:5×60%=3万元 广告费:6×60%=3.6万元 业务宣传费:2×60%=1.2 合计为:24+3.36+3+3.6+1.2=35.16万元 2.税前允许扣除的支出限额。 工资性支出:20×60%×800×12=11.52万元 职工福利费:11.52×14%=1.6128万元 业务招待费:108×0.005=0.54万元 广告费:108×0.02=2.16万元 业务宣传费:108×0.005=0.54万元 合计为:11.52+1.6128+0.54+2.16+0.54=16.3728万元 3.逐项比较后,确定纳税调整额=35.16-16.3728=18.7872万元 四、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与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税法允许扣除的应计未计折旧)×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纳税调整增加额应纳税所得额=108-7-(143+10)×60%+18.7872=27.9872万元 五、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公式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7.9872×33%=9.235776万元。 此外,也可以以当年结余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结余+与当期两类收入均不相关的支出-税法允许扣除的应计未计折旧+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仍以上例, 应纳税所得额=(5+1+4+20-10+7)×60%-7+18.7872=27.987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7.9872×33%=9.235776万元 本例中,允许递延至后期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为3.6-2.16=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