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领导干部离(接)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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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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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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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领导干部离(接)任应当办理经济事项交接事项的对象。一般是指按规定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各级党委、政府、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我们平常所说的"一把手"。上述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退职等事项前,应当停止原单位职权,除了正常的工作交接外,还应当对自己经手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及时书面办理应当交接的经济事项,移交给接任者,接任者对离任者移交的未了事项继续办理,对未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接任者不予办理,由离任者负责。

      2、领导干部离(接)任经济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1)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2)任期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资料;

      (3)任期内未了的债权债务;

      (4)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5)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

      (6)其他需要说明的经济事项。

      领导干部如有直接经手或保管的单位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各种票据、印章和数据软盘情况的,也应当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对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3、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程序和方法。

      (1)移交公章、单位数据软盘、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办公用品;

      (2)整理合同、协议、预决算等相关资料,并登记编号;

      (3)列出任期末的债权债务清单,其中对于清收困难的非正常的应收款,应逐项写出说明,并由经办人员证明;

      (4)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内容,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员。

      未在账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和日常办公经费,离任领导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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