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立法型体制

作 者: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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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审计观察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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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调整中央审计机关,加强中央审计力量。

      首先,目前学界已有三个加强中央审计力量的方案。

      方案一:提高中央审计机关法律地位。建议审计署更名为"审计部"或"审计院",同时参照部分发达国家的作法,在国务院内提升半格,使审计长具有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的地位。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同时又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具有与其他部门不同的特性,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律地位理应较高。但在现行序列中,这种地位并未充分体现。且现有名称(审计署)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等相同,不符合我国国情,不易为人理解和接受,体现不出应有的层次。

      方案二:目前仍实行行政体制,但改现行省以下双重领导体制为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实行审计领导体制改革后,省及省以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将会大大增强,同时也解决了立法体制可能带来的弊端。但这种仅从领导体制角度进行的局部改革,并没有真正解决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审计机关仍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审计的职能、作用发挥仍会受到限制。

      方案三:渐进型改革。就是改现行审计机关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工作,改为审计机关同时向政府和人大报告工作(事实上越过政府直接向人大报告工作在行政领导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是行不通的)。

      其次,要调整中央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加强对中央单位本级的审计监督。建议对审计署现有派驻中央各部委审计局进行整合,成立审计总局,定为副部级,直属审计署(或审计部)领导;再根据其对中央部委所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情况内设若干机构,专司对中央部委本级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这样做的好处是:(1)有利于集中审计力量,突出审计监督重点;(2)有利于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监督效率;(3)有利于扩大审计影响,提高审计地位;(4)有利于统一管理,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5)有利于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益。

      第三,整合经济监督资源,规范经济监督秩序,加强中央审计力量。我国各级经济监督部门繁多,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十分严重;有时甚至政出多门,让被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造成经济监督秩序混乱。而审计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比拟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易为被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有企业监事会等,将其人员和编制纳入审计署派驻地方机构,加强中央审计力量,集中统一地实施经济监督。

      二是改革地方审计机关体制,提高审计监督质量。

      1调查研究。由审计署组织力量对地方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找出利弊,分析原因,对应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出若干改革方案。

      2选择试点。选择部分地区,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做法,同时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试点,如实行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实行立法型模式或司法型模式等。

      3总结推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析改革成败,总结经验教训,选择比较成熟可行的模式予以推行。

      上述方案和观点同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体制固有的弊端,在行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仅靠提高级别和增强权力等是无法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的。国内研究审计体制的学者大部分赞成改行政体制为立法体制,并认为这是中国审计体制改革,并与国际接轨的大势所在。审计署在研讨审计体制改革问题时,也认为这是一种必然趋势,只是在实施时机上有待把握。

      因此,我建议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尽快直接向立法审计体制过渡,即实行"一府三院制"---政府、检察院、法院、审计院。目前国外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大都采取这种模式,这种体制的突出优点是审计的独立性能得到保障,审计机关能真正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目前,部分同志担忧的是,实行这种体制后,审计经费、审计人员的待遇能否得到保证。在人大的权威性尚未真正树立起来时(人大的领导大部分是从党、政退下来的同志担任),审计监督的力度、审计面临的各种关系的协调是否还不如在政府领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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