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能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料可以分为两类:永久性资料和当期资料。永久性资料主要包括:与被审计单位设立和变更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和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管理层人员结构、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有关的资料,有关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报刊对被审计单位的宣传介绍,被审计单位的企业简介或企业形象设计等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在企业存续期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的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除非这些资料反映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更(此时,有关该变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也应当及时提供)。当期资料所包括的内容在各个年度之间经常变化,只能供当期审计使用,下期审计参考。注册会计师为了确认会计报表中的数字,需要针对每个账户获得证据。被审计单位除了应当提供完整的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之外,对每个账户,除了提供明细表之外,还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大体包括: 货币资金项目,需要企业本年存过款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短期及长期投资,需要投资协议,出资证明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决议等。 应收项目和坏账准备,需要账龄分析表,重点客户发生业务所占比例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坏账的备查纪录。 存货,需要盘点纪录及差异调整。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需要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证、汽车驾驶执照等,折旧计算的具体依据(包括固定资产年限、残值率等)。 无形资产,需要取得该项无形资产的证明,如专利证书,商标使用权证书,摊销期限等。 短期借款及长期借款,需要借款合同。 应付项目,需要重点客户发生业务所占比例及其联系方式。 应缴税金,需要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实收资本,需要实收资本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准手续。 其它权益类项目,需要公司会议决议。损益表项目需要对于大额和非正常项目的情况说明。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审计业务约定书(部分)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