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在审计时,应对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查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效,预算的编制是否遵循规定的程序,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及时批复;审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范围是否正确,采购范围是否完整,即审查财政部门及采购主体是否把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财政支出,按编制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制度都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审查经本级人大批准(备案)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计划、超计划采购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从源头上杜绝盲目采购、重复采购;审查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有无截留转移或变通采购资金使用项目等。 2、采购方式的合理性。政府采购方式按市场化、公开化程度排列的顺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5种采购方式,也可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2种,或者分为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方式。审计人员要对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分析、评估,看有无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而实行邀请招标采购,有无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实行非集中采购。同时酌情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采购活动所采取的方式是否合理做出判断。 3、政府采购过程运作的规范性。采购过程包括公布采购信息、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及验收、结算等一系列操作。审查时,要查看政府采购实施机构是否按要求通过一定的形式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政府采购信息,这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前提;查看是否按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这是保证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关键;查明采购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的情况;检查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有相应的签字;检查采购资金结算是否符合合同、验收及结算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对采购项目的变更与追加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同时,要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检查采购主体有无擅自采购政府采购目录所涉及的项目,有无拒不执行采购计划、突破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所采购物资的账务处理和管理情况等。 4、招标采购的实施。通常规范的公开招标有7个步骤,即;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传递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书、开标与竞标、评标与决标、签订合同。此环节审计重点是:公开招标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公告是否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等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或者招标机构、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三方串通,虚假招标;开标是否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是否有与招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告,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投标合同是否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 5、采购机构财务收支审计。对采购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就是审计采购机构在采购运作过程中,有无收费,收费是否合理,履约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采购资金专户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合法。 6、采购效益的综合评价。政府采购效益审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宏观效益的评估。主要评估采购政策、采购方式等是否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在分析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政治效益、生态效益、公益效益等社会综合效益评价采购的情况。二是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效益的评价。主要看具体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和实施效益,这里可借助于固定资产利用率、资金利用率、投资回收期、成本利润率等经济指标。评价中应坚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即物有所值原则以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