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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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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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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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公布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事务所支持财政部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事务所对政府部门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反映强烈。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职能,于2003年7至8月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了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调查活动共选择了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调查对象,其中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不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各50家。截至汇总日共收回有效问卷92份。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大多数事务所支持财政部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

      调查结果显示,92.39%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财政部财会犤2002犦19文件的内容,78.26%的会计师事务所赞成财政部门收回行政监管职能,对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寄予厚望,认为加强行政监管能够更好地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也有6.52%的事务所不赞成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另有15.22%的事务所表示无所谓。不赞成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财政部门收回行政职能后,不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不合理的大规模检查和处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发展。

      事务所对政府部门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反映强烈

      在回答"当前财政部门最需要协调的部门关系"这一问题时,65.22%的事务所认为是审计部门,64.30%的认为是证券监管部门,66.30%的认为是税务部门。

      在回答"当前不同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最为主要的问题"时,事务所反映最强烈的是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的问题。其中,78.26%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58.70%认为各部门检查标准不一,33.70%认为处罚标准不一。

      事务所反映,平均来说一家事务所一年要接受3至4个政府部门的检查。事务所认为,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加大了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难以杜绝屡查屡犯的问题,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应是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95.65%的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财政部门应该重点监督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52.17%的事务所认为应该检查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相比之下,只有3.26%的事务所认为应检查事务所的财务收支,2.17%的事务所认为应检查事务所的税收缴纳情况。事务所认为,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应由行业协会检查,税收缴纳情况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财政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执业质量方面。

      对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方面,大多数事务所认为应该重点检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和金融保险审计业务,其中88.04%的事务所认为是上市公司审计业务,68.48%的事务所认为是国有企业审计业务,57.61%的事务所认为是金融保险审计业务。此外,16.30%的事务所认为应加强对中小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检查,认为主要是中小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持此种意见的多是具有证券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而大多数中小事务所强调的则是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

      希望财政部门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水平

      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财政部门应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的监管队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有序、规范的监督检查。对财政部门检查人员的组成,除了财政部门的人员外,46.74%事务所希望有异地注册会计师参加,35.87%的事务所希望有本地注册会计师参加,28.26%的事务所希望协会的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有专业人员参与检查,能够合理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合理确定对专业问题的认定。

      行政处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70%的事务所认为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应该"重师轻所",10.87%的事务所认为应该"师所同重",4.35%的事务所认为应该"重所轻师",而57.61%的事务所则强调要视情况而定。广东、深圳等地区事务所多主张"重师轻所",主要是因为近年该地区多家事务所因被处罚失去了执业资格。北京、上海等地的事务所则多主张视情况而定。

      绝大多数事务所希望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特点,不要轻易撤销事务所或暂停事务所的业务(整体质量低劣、严重违法执业的除外)。在对违规事实的定和处罚方面,事务所普遍希望财政部门要听取事务所和专家的意见,多给事务所申辩机会。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被调查事务所普遍认为,现行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不利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例如,《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存在许多与当前实际不适应之处,应该尽快修订。《审计法》的相关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进一步明确。此外,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方面的作用。

      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监控作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应做到监管工作前移,加强对事务所事前、事中的监管,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和监控分析机制,包括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等,及时掌握和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动态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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