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控制审计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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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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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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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当前,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主要有哪些?

      陈永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以下简称陈):主要有三种风险。一是注册会计师执业上的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二是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尤其是监管机构将责任转移给中介机构的风险;三是社会公众的期望值与注册会计审计报告的保证度之间的差距带来的风险。

      问:您认为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吗?

      陈:我们现有的审计准则还是比较完善的,只要严格按照准则执业,上述风险是可控的。

      记者:审计过程中如何控制风险?

      陈:一是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础上对其做更详细的调查,熟悉、研究其业务过程,综合分析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计划。二是要将审计计划贯彻到每一个项目组成员,使他们充分了解审计目标及应执行的审计程序,要求每一审计人员对所执行的项目进行小结。三是项目经理要严格控制重点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四是要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项目经理对在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或专业小组报告。

      问:您认为控制审计风险的关键点在哪里?

      陈:一是要审慎挑选客户;二是要选择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相关项目;三是要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问:挑选客户时应注意些什么?

      陈:我们挑选客户的时候,有三类客户是要坚决剔除的:一类是明显没有诚信的客户,即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缺乏诚信;二是持续经营能力受到质疑的客户,这类客户很可能遭到起诉,从而牵连到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经营能力受到质疑的客户,一般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三是根本没有会计核算、披露意识的客户。我们在接受客户委托之后,一般是在审计的过程中,向他们灌输观念,纠正错误,如果客户愿意纠错,那我们就继续做下去,如果纠正不了,那我们就解除合约。中天勤、华鹏等会计师事务所出事后,我们接受了4家客户,其中有两家我们只审计了一年,就被客户炒掉了,因为在观念上无法取得共识。

      问:接受一家客户,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陈:首先,对大的客户,我们要进行一些事前调查,收集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如果是上市公司,信息比较公开,我们从网上就可查得一些资料。其次,我们会与企业管理当局沟通,评价管理者个人是否诚信,这是非常重要的。再次,接受一家企业的年报审计前,我们会尽可能的先做这家企业的一些专项审计项目,比如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通过专项审计了解客户。最后,我们接受每个项目前,都要经过专业小组的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坦率地说,要把上述程序都走完,是非常困难的。

      问:当遇到风险比较高的客户怎么办?

      陈:对高风险的客户,我们首先要评估风险是否可控,在可控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委托。其次,接受委托后,我们会坚持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要求客户在财务报告中尽可能详细地披露。这样做有两种后果:一是客户同意如实披露,这种情况下客户下一年还可能继续委托我们;二是客户不同意如实披露,这就很可能不光影响到下一年的业务,甚至影响到当年的服务收费。有些业务,我们是做到要出报告了,因客户不同意如实披露,最后撤下来了,因为作为一个注册会计师,动辄"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也不是什么好事情。有些业务,我们出了审计报告,但客户不同意我们的审计意见,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费。但不管客户意见如何,我们都不会改变我们的审计意见的类型。作为一个大所,是不能有赌博心理的。

      问:天职孜信今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哪些类型?当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您是否感到有压力?

      陈:今年我们为大连某上市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这些报告时,的确压力很大。一是担心丢掉这个客户;二是担心这类报告出了以后,社会公众、我们的主管部门、交易所,会没完没了地咨询要求提供资料。现在一些主管部门把工作责任加在注册会计师的头上,比如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又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些都额外地加重了注 册会计师的负担和风险。

      其实我们不光是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时候有压力,在一些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也包含着很艰苦的东西。比如有一家公司,存在大股东挪用客户资金、关联方交易等一些问题,可以说我们比任何一个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做的工作都多,最后迫使这家企业改变观念,归还了挪用资金,及时披露了关联方交易。其实注册会计师做了许多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的工作,但不为公众所了解。

      问: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出台,是不是有助于事务所加强风险意识?

      陈:出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比行政处罚作用要大得多。但是现在这一制度还不很完善,一是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连在一起,行政处罚是前提,民事赔偿在后,我认为这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公平;二是民事赔偿有可能出现一窝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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