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未予抵消。企业集团往往对内部关联方的销售抵消采取简化的方法,即将内部销售利润视为已全部对外实现的销售利润,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直接对冲。这一问题具体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贸易类企业从集团内部关联方购入产成品,年底库存商品中含有的销售方内部销售利润未予抵消。如某贸易公司年底的存货中,含有自集团内部各个子公司购入的产成品31亿余元,其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近5亿元。该公司所属集团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未将上述存货的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消,造成虚增利润近5亿元。 二是生产类企业从集团内部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后,继续加工,年底库存商品中含有的内部购入原材料形成的价值结存未予抵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往往未予注意,由于疏忽造成了抵消不实,也更具有隐蔽性。如某钢铁集团(简称A集团)所属矿业公司(简称B公司)向集团下属炼钢公司(简称C公司)销售铁矿粉构成关联交易,铁矿粉在C公司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料之一在各工序产品中构成价值结存。A集团在合并会计报表抵消分录编制中,仅将期末C公司库存中铁矿粉包含的内部销售利润66万元抵消存货,对产成品及 中间产品中包含的铁矿粉内部销售利润未与存货抵消,造成虚增利润500余万元。 第二,关联方固定资产出售内部销售利润未予抵消。如某集团在将其投资建设的部分资产出售给控股子公司。该集团将其中固定资产收支列入"固定资产清理",并于年末将收支差冲减"营业外支出",体现利润2亿余元,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内部固定资产销售利润未予抵消,造成虚增利润2亿余元。 第三,对部分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企业未按权益法核算,造成投资与权益、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项目无法抵消。对具有控股权的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在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基础上进行抵消必定会造成抵消不实。如A集团对海外控股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当年,A集团共收到海外控股子公司返回的以前年度利润近1.4亿元,A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未将上述投资收益予以抵消,造成重复计算虚增利润近1.4亿元。 第四,合并范围不规范,应该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未予合并。某些企业出于利润考核原因,将一些应该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由A公司和其子公司B公司共同投资组建,A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C公司100%的权益性资本,但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也未将该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造成虚减利润1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