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办案查处制度。主要包括联合办案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纪检监察属于党群部门,检察院属于司法部门,而审计又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由谁来牵头比较好呢?我认为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来牵头,由一名 领导负责具体抓,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真正发挥"三部门"的不同专长。如:纪检的"双规"、检察机关的"拘传和传讯",审计部门的查账专长等,使各部门由被动配合变为主动配合。 2.建立案件的移送制度。主要应包括移送的方法和程序。如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什么样的案件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什么样的案件应移送纪检察机关,选择什么时间移送最合适,需办理哪些移送手续,移送的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查处,没有按要求查处怎么办等,都应作出具体的规定。2000年国家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对在审计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如何联合办案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主要是职责不够明确,不易操作。导致有的案件该移送的没有移送,不该移送的移送了;有的案件移送了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不但效果不好,而且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主要包括定期与不定期互通情报和信息以及反馈案件的时间程序等。这样在保证不泄密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定期向纪检、检察部门通报审计计划,纪检、检察部门在办案中碰到审计过单位的案件时,就可以参考 审计查证的有关资料,免除重复查证,节约办案时间。而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果知道纪检、检察部门在查办案子,就可以有意识地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审计。"三部门"对移交或配合的案件,要将查处配合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对方,不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4.建立案件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纪检、审计、检察三部门应有一个《内部信息》,及时通报各自案件查处和审计结果的情况,以了解各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带有普遍性的案件应联合在有关媒体公开暴光,形成声势,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人民群众以鼓舞。 5.建立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对办案配合好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政府要给予奖励,对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并得到查处的要给予重奖。奖励包括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国家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都制定了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奖励办法,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其次,在"三部门"联合办案中,如果哪个部门配合不主动,不积极,甚至不配合的,要按不同性质和程度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部门牵头,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由纪检、检察、审计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可互相通报前一阶段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相互配合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阶段反腐败工作的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