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承诺制的方式及法律责任浅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湖北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审计承诺制,是指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的制度。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的方式有三种:

      一次性承诺,是指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情况集中作出全面的承诺。在具体操作中可分两种方式,一种是随审计通知书寄送承诺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就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待审计组到达现场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索要。另一种是审计通知书不附送承诺书,当审计组到达被审计单位时,向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提出承诺要求及交还承诺书的期限。

      陆续承诺,又称分批承诺,是指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分数次向审计机关承诺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情况。在实践中,对一些下属单位多、业量大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先就其本级或者本部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作出承诺,然后再分批就下属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情况作出承诺。

      补充承诺,是指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已承诺事项作出的补充说明或者更正。在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作出的承诺中可能有不完整或者虚假的情况。随着审计的深入,当他们意识到这种承诺的危害性时,可能及时向审计组提出就已承诺的事项作出更正或者补充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组可以同意其作出补充承诺。

      违反审计承诺制应负法律责任。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性,违反其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实施的违反审计承诺制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此,《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法》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规定明确了违反审计承诺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据此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实践中,如果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拒不填写、签署审计承诺书,或者借口拖延,或者作虚假承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罚。比如,对被审计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还可以直接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违反审计承诺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认为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违反审计承诺制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