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主体资格不合法 目前,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存在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或超越批准鉴定范围提供鉴定服务的情况。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公检法三家单位尚未协调一致,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质的授予,实行由公检法部门,分别按照自己确定的标准认定的办法,会计师事务所需考虑针对不同的委托人,选派其认可的司法鉴定人,以免鉴定结论无效。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合法 1.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不合法。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拓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在对鉴定事项进展情况尚不完全了解,未看到立案决定书或立案报告的情况下,盲目承接鉴定业务;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没有甄别,根据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如律师、法定监护人等的委托请求,开展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造成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不合法,导致鉴定失败。 2.鉴定取证过程不合法。有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缺少必需的鉴定证据时,往往忽视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任务,擅自越过委托人,直接向被鉴定人询问案情、寻求证据,造成取证过程不合法,导致鉴定失败。 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不合法目前,司法会计鉴定除依据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刑法、民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外,还要结合具体鉴定单位和鉴定事项,依据其所属行业和内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有关经济行为鉴定的合同、协议等作为判断争议事实的依据,有的鉴定人在鉴定中出现适用鉴定依据错误的情况,造成衡量尺度选择不当,导致鉴定失败。 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不合法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鉴定内容超越了财务会计涉及领域,超越自身能力范围,导致鉴定结论无效。 司法会计鉴定方法不合法 目前,有的鉴定人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与获取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方法混为一谈,仅仅凭借委托人、被鉴定人的一纸承诺函、申明书就确立了对其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真实、完整的假设,缺少对鉴定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专业怀疑,和对重大鉴定证据应采取专业技术鉴定程序的谨慎执业。造成鉴定结论与事实出入较大,导致鉴定失败。 鉴定结论不合法 1.鉴定证据不合法,无法支撑鉴定结论。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出具形式不合法。3.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够准确,出具的鉴定报告出现定性结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表达、出具方式不合法。都将导致鉴定人在法庭置证中处于不利地位。 鉴定人出庭答辩缺乏经验和技巧 鉴定人无法说服法庭采纳鉴定结论,导致鉴定失败。 针对上述引起司法会计鉴定失败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主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鉴定资质认证、后续监管和业务培训,从源头上确保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走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另一方面,各个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应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鉴定操作程序、鉴定技术标准、鉴定质量考核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树立鉴定风险意识,建立重大鉴定项目集体讨论制度等措施,谨慎处理鉴定过程中 接触的各种关系和涉及的各种材料,严格按鉴定程序收集和取得真实、充分的鉴定证据,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