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到香港地区和美国等地上市日益增多,某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同一股份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等业务也随之越来越多。 会计准则差异与非会计准则差异的相关实务 在现场审计结束之前,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通常要将自己确认的各会计报表项目的审定数,与对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对,得出各会计报表项目的差异额,同时将此差异额分解为两大类型---会计准则差异及非会计准则差异。 对于会计准则差异,要对照相关的审计调整分录分类进行整理汇总,以便在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作相应的披露。随着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金额也就越来越小。 对于非会计准则差异,理想状态是越小越好。但事实情况是:在一般情况下,就某单个事务所的一个审计小组内部,对个别重大审计问题的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有时也要费好多的精力。这一点,业内人士都有同感。 还可以这样设想: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或客户),如果境内两个不同的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报表的审定数不一定就是百分之百的相同。因为他们的重要性水平、职业判断水平和能力、各自的审计手段、具体的审计方法、个别账目的审计调整思路及相应的调整分录等可能有所不同。 即使存在以上的种种难度,境内外两家事务所还得将非会计准则的差异额一一查清,达到双方(或有关监管部门)可接受的金额。本人认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方法: (一)双方同时对同一股份公司进行现场审计时,对重大审计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一致意见(即调整分录的金额相同),不要等到现场审计结束时再沟通。因为,若全部调整事项等到现场审计结束时才与对方沟通,势必会增大查对审计调整分录的工作量。对于金额较小的审计调整事项可以在收集全后,一并与对方沟通, 以提高双方的审计效率。同时,为了少走弯路、节省时间,在现场审计开始时,境内外两家事务所,可适当将会计报表项目审定事项进行初步分工。例如:收入成本双方共同审定,税金、存货等审定 以境内所为主,往来、固定资产等审定以境外所为主,双方可利用彼此的底稿、现场工作成果共享,个别底稿可直接复印对方的底稿。当然一方引用对方的底稿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复核或沟通,并标明相关注释。 (二)当双方先后对同一股份公司进行现场审计时,查对和解释审计调整分录的工作量则比上一种情况大得多。这时,较好的方法是编制《审计差异事项对比分析表》,该表分为三大栏,将中方所的所有审计调整事项及分录列示在该表的左边,境外所的所有调整事项及分录对应列示在该表的中间,右边则为双方的差异额,且可将此差异分解为会计准则差异额和非会计准则差异额。通过这样对应列示后双方的差异通过该表可以一目了然。当一方原来已作了审计调整,而对方未作调整时,已作审计调整的一方要拿出"充分且可靠"的审计证据(即相关审计底稿)给对方看。事实上,已作审计调整的一方要对方接受你的审计调整分录可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调整更是如此。没有充分的审计证据,对方是不会轻易接受你的调整事项(金额)的;只要审计证据充分且可靠,未作调整的一方应补作审计调整。 对个别重大事项,双方有争议时,可进一步核查该股份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及账簿记载;可以说,相关审计调整均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只有在对相关账目来龙去脉彻底弄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将该股份公司原来记载错误的会计事项重新调整准确;否则,审计调整时,对股份公司原(错误)账目,若因情况未弄清楚而导致再调整错了,这样的"错上加错"是"审计的大敌"。双方在查对审计调整分录时,应多细心多思考,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 经过以上对每一笔调整事项及分录的逐一核对和补充调整,可以较快地缩小双方的非会计准则的差异额。当然,这样的调整和查对可能要经过几个来回,特别是当遇到几百笔调整分录时,更是如此。但是,最终需将差异额查找到双方可接受的水平。 加强其他方面的沟通 1.在进行差异原因(事项)分析时,双方要"重事实"。例如上例中,该股份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及账簿记载,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前不久,笔者曾有幸与香港一家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JM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通过查对审计调整分录,我们发现对方在2000年度里原来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866万元(该股份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成本为3亿多)。通过查看该股份公司相关会计凭证及账簿记载,和经办会计的解释,最终,这家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笔主营业务成本未予确认。同时,我们对他们在审计调整销售收入时,不按照配比原则而相应关注其成本,致使审计调整时的收入与成本"脱节",提出了看法。 2.我们要虚心向境外所学习先进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思路等。 3.要多向境外所解释国内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税法规定等。 4.为了顺利地与境外所人员沟通,中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英(外)语水平。必须完全看懂对方提供的审计底稿、调整分录汇总表及调整后的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