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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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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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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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审计业务检查内容及范围的确定方面,尚无据可依,操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一是检查项目的覆盖面如何确定。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验资、会计报表审计、清算审计等审计业务及资产评估、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等非审计类业务,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首先应确定检查的范围,哪些业务类型必须检查,哪些业务类型不检查,应该有个明确的限定,但是在《审计机关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只对审计业务进行检查,而在第三条中检查的范围又包括了资产评估、会计业务。笔者认为就目前国家审计资源来看,只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由于资产评估业务有其独特的专业技能,不仅要求检查人员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精通建筑、机械设备、评估等方面的知识,目前国家审计机关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势必要聘请专家进行检查,相应增加的审计成本也是地方审计机关目前难以承受的。其次对各类项目的检查比例、重点、方式应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会计报表审计,抽查项目数占该类型业务项目数比例,应分类规定一个最低数值,以确保达到监督检查的目的而不是搞形式走过场。三是被抽查项目如何检查,是只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所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检查还是需要查看委托单位的会计资料?也应设定一定的标准进行界定。如果采用查看委托单位的会计资料,那么也有两个问题,即是按照委托协议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重新审计,还是单纯依靠检查人员的判断抽查其认为有疑问的部分。

      2、在延伸审计调查方面,制度支持应进一步加强。目前对中小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大部分只停留在检查审计工作底稿,侧重于检查审计证据的充分完整、审计程序的履行情况,而很少进行延伸审计,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底气不足:首先,审计管辖权的限制,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接受委托的被审计单位可能不属于检查业务质量的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审计机关只能申请授权或进行审计调查,无形当中增加了检查的难度;其次,审计对象涉及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只能是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对此审计机关只能进行调查,其取得的证明材料的可信度不高,直接影响审计监督的质量。因此短期内可以采取在授权检查时一并授权的办法,而从长远来说,应从法律的高度对审计管辖权重新界定。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达,国有经济与各种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在涉及国有资产和社会审计业务质量所需进行的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受审计管辖权的束缚而影响审计效果的弊端已日益明显,审计在监督和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延伸审计方面应突破审计管辖权的条条框框。

      3、培养一批精通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国家审计人员是当务之急。当前国家审计队伍缺乏既精通国家审计准则又熟悉独立审计准则和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尽管在过去几年一部分国家审计人员曾到审计事务所挂职,对社会审计有一定的了解,但一般都是在独立审计准则颁发之前,而今新的准则还在不断地出台,在执行检查工作的审计人员鲜有参加这方面的专门培训。而要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了解和掌握独立审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领是首要前提,因此加强培训和学习,造就一批熟练掌握检查审计业务质量技巧的国家审计人员,是国家审计能否切实履行对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督职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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