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缓解投标带来的价格竞争压力。 第二章 投标准备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响应招标。 第六条 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以及影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 (二)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三)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活 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情况; (四)经营目标、战略以及相关风险; (五)业绩的衡量与评价; (六)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审计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具有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独立性时,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考虑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一)是否能够自主确定审计范围;(二)审计时间和费用预算带来的压力。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参与投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投标文 件载明以下事项:(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二)拟参与招标项目的人员组成及专业资格和工作业绩;(三)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四)费用报价及报价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当期和未来各期收费的计算基础。 第三章 投标报价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确定投标报价,确保独立性和执业质量不会受到损害。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一)各类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和技能;(二)每一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 间;(三)审计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四)审计项目对客户的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提供审计服务所花费的成本。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当期的审计收费补偿当期的审计成本,不得通过未来各期的审计收费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收入来补偿当期的审计成本。第十三条如果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招标人证明其能够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投标与中标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后,不得以报价低为借口,不遵守独 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