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某些地方实行干部离任审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任命和审计时间上的先后错位,容易造成审计"虚位化" 干部离任审计既包括干部任届期满即将退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同时也有免职、辞职等情况,也包括在任期间调动工作,担任新职。从现行干部人事制度来看,退休、免职和辞职这几种情况都不存在重新担任新的领导职务问题,因此,领导干部后续影响力不明显。审计机关只要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审计结果报告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在程序和操作上不易走样。但是,在职期间调动工作或转岗却不一样,它实际上是领导干部从一个领导岗位到另一个领导岗位,这就存在着后续影响力"磁场"的问题。无庸讳言,我们的干部人事制度还不完善:工作需要中途调动工作的有之,班子出现问题进行重新组合的有之,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以及其他原因转岗的也有之。由于当事人还在领导岗位上,甚至比以前的领导岗位更重要或显赫,这就给离任审计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容易造成审计工作走过场。最明显的是,组织任命在前,离任审计在后,表面上看只是时间顺序的先后而已,但实际上却不尽然。一级组织的讨论并发文任命决定在前,而一旦离任审计发现了该领导在任职期间存在经济责任问题,任命决定收回与否都有负面影响。于是,如果不出现大案、要案,避免工作"被动",出现一些所谓的"小问题",就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过去了,这样,离任审计的监督作用也就大打折扣,离任审计也就成为摆设。审计人员的心态无形中也会扭曲,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定要真正成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必须改变目前任命发文在前,离任审计在后的错位状况。较好的办法是实行审计工作定期化,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单位,要严格把好审计关。现在,四川等省已明确规定对未经审计的干部不使用,不提拔。温州市2000年换届前,对300 多个乡镇都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机关的"近亲"关系容易使审计过程失真 两办发布的《规定》并未对指派审计机关做出任何规定,只是指出: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现在的问题是,审计机关的指 定往往是根据就近、方便,即审计机关一般是被审计干部的主管单位。这种事实上存在着"姻亲"关系的审计,能否真正行使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依法审计,常常令人怀疑。一方面,被任用的领导与其主管领导之间的关系,使人怀疑主管领导是否存有"宽容"的一面;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平时工作中的某种业务关系,也会使人产生有失公允和坚持原则的疑问。在实践中已经发现审计机关的"近亲"关系造成审计结果失真的事例。据此,李金华审计长最近提出要加强审计纪律,割断审计机构和审计对象之间的经济联系,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吃住行等所有的费用都应当自己解决,不准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任何的经济联系。他还强调积极探索,做好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发挥好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从体制和改革、发展的角度,放开眼界,寻求解决工作任务重力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的方法。要做好防范审计风险工作,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审计质量,也就是有人提出的"交叉审计",即进行跨系统、行业、地区、单位的审计,这就避免人情上的牵制。 三、审计时间上的不严格和审计后的继续行使职权,使得审计结果无效 按照《规定》,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以种种理由拖延审计机关的审计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拖延审计机关审计时间,对原有的账目进行"梳理",这样,审计机关得到的账簿也就可能经过了某种程度的"加工",其结果也就掩盖问题,蒙混过关。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有个别单位的领导,在免职书下达以及审计机关审计以后,以种种借口继续在履行原岗位的职权,报支款项。这些情况都应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