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查账和查阅资料范围问题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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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上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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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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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可否查阅以前年度资料

      审计机关在《审计通知书》上一般都明确审计的时限(如审计某年度),但这不应排除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的报表、账册、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审计通知书》一般还都注明:"必要时(或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这就明确了审计可以查阅审计时限之外以前年度与本次审计有关的资料,并可以对以前年度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追溯。但有的被审计单位以查阅以前年度资料要发现"重大问题"为由,不愿提供或者要审计人员说明理由。我们认为,因为审计对象是"单位",而单位的一些经济活动是连续的,不查阅以前年度往往就很难搞清与审计有关的问题或是否为"重大问题"。因此,在"必要时"或因涉"重大问题"时查阅并追溯到以前年度系由审计人员确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执行,审计人员应当从政策面向被审单位做适当的说明。

      二、审计可否查阅各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资料

      《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要求报送"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应当是指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有关会议记录、记要、《简报》、《信息》、签报、电话记录、收发文目录等都应属此范围。有的被审计单位对提供上述有关资料是不情愿的。我们认为,查阅这些资料,是审计常用的方法与手段技巧。如通过查阅会议记录,可以了解决定某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过程;通过查阅《简报》、《信息》,可以了解单位经济活动的情况;通过查阅收发文目录,可以调阅其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以检查其合规合法性。对这些资料,《审计法》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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