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做法 (一)账项审计与实务盘点相结合的方法。资产损失认定审计的方法,要根据审计内容的特点加以选择。概括地说,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可以采用账项审计为主的方法,分析账龄、核实债务人是否已经破产倒闭、清算;对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应采用实物盘点为主的审计方法;对企业长期投资损失,应采用账项审计与到接受投资的单位实地调查的方法。 (二)重点审计与抽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中金额较大的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要采取逐笔核实的方法;对金额较小的各项资产损失可以采用抽查的方法;对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还可以采用到接受投资的单位所在地进行调查的方法。 (三)审计与咨询相结合的方法。有些资产损失仅仅依靠账龄分析、观查盘点的方法难以判断其是否已经形成损失。还有一些资产损失由于专业性很强,其资产质量问题,以及申请核销的理由是否充分,必须走访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并请其出具有关说明材料,证明该项资产是否已形成损失。 (四)核对的方法。在审计过程中要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明细材料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明细账、有关购销合同、相关债务进行核对。判断企业确定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价值是否准确,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是否应该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有无将应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损失,列为自己的资产损失等问题。 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照三个条件衡量。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成损失,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对方单位倒闭,并取得法院关于债务方破产的宣告;二是应收账款超过三年,企业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近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或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三是虽然经法院判决胜诉,但强制执行后仍未收回,且有法院证明的。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应收账款才可以确认为损失,否则,不能确认为损失。但是审计发现,有的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将正在清理追偿、已经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本单位内部的款项以及形成时间较短的应收账款(未满三年),也列入了资产损失中。在审计中还要注意,企业确定的应收账款损失,是否扣除了账面对同一债务人的债务。 (二)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注意有无多报损失和未扣除变现收入金额问题。确认毁损、待报废的实物资产损失时应注意,这些资产能够变现的应当先变现,以扣除变现收入后的价值确认为损失;不能变现的,应以扣除残值后的价值确认为资产损失。审计发现,有的企业将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申请为资产损失;有的企业申请为损失的存货、固定资产没有扣除预计变现收入或没有预留残值。审计中还应注意,企业申请核销的存货损失中有无不属于企业应承担的损失。例如,代销商品、合同中明确规定应由供货商承担的损失等。 (三)对于长期投资损失的确认,应注意收集有关已经形成损失的书面证明。按照规定,长期投资确认为损失,要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投资单位的资不抵债的资产负债表,或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等确认为投资损失的证明。但是审计发现,有的企业将可以收回的长期投资、还在正常经营的投资等确认为投资损失。还有的企业申请核销的长期投资,虽然对方单位已经资不抵债,但还没有清算,这些都不能确认为损失。 (四)难以确认为损失资产的应暂缓确认。资产损失认定审计的目的,是确认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在审计时是否已经形成,但有些资产损失由于种种原因当时不能确认,或不能够确认其金额,这些都应暂缓确认。如企业申请核销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损失,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应收款项的明细资料;有的企业申报的存货损失,有些属于周转缓慢的积压物资,这些存货虽然积压时间较长,但仍然可以降价销售;还有的企业在申请核销的长期投资损失中,有的被投资单位虽然已解散、倒闭,但被投资单位还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未进行清算。以上这些都应暂缓确认为损失。 (五)注意审核企业申请核销的存货损失是否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法规定,流动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但审计发现,许多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没有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漏交税金。 (六)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时要注意审核企业所有者权益。开展资产损失认定审计不能只审查资产是否形成损失,还应审核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状况。看企业是否有能力用国家权益核减资产损失,以及能够核销多少。所以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权益状况做出说明,便于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