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报告应是:有意违法造假舞弊、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不健全和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弹性进行恶性盈余操纵以及重大工作失误,以致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准确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和重大方面的财务报告。这样的财务报告是最不真实、最不可靠的财务报告,其后果是将会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方向。按照这个定义,虚假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蓄意违法造假编制的财务报告,也包括按照合法程序编制但严重失实的财务报告,却未包括所有失真的财务报告。我们不赞同"非真即假"的观点,因为存在既不说假话也不说真话的现象。我们承认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某些情况保持沉默的合法权力。 合法性是虚假财务报告审计的首要目标 第一,打假治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依法办事。法律是国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因此,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该种财务报告是否违法;如果有违法行为,是在哪些方面违法,违法到什么程度等等。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就要把合法性作为首要目标,依法对财务报告提出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制度的审计意见,财务报告审计才能发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二,我国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为判定财务报告是否合法(即是否达到合法性真实)提供依据。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公司法、证券法、成本法等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及其会计行为,进行了规范。财务报告作为会计核算的产品之一,无疑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制约。特别是1999年10月31日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法不仅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也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进行了规范。追求财务报告的真实,必须首先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真实标准,这是起码的要求。 前几年,我国的法制还不完善,不少领域还是立法的空白,有的法律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法律之间相关规定不衔接、相互矛盾,在当时,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虚假财务报告审计的首要目标,的确不利于增强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但是,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特别是近五年多来的努力,这些问题已基本解决。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立法的真空地带已基本消除,法律法规体系已较为完善。因此,把合法性作为对虚假财务报告审计的首要目标是可行的。 第三,违法必究的原则,容易使真实但违法的财务报告转化为虚假而不可靠的财务报告。法律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执行法律规范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新《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对于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真实财务报告,由于执法机关的检查和制裁等措施的威慑,会计主体易受逃避处罚及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将原来"真实"、"可靠"但违法的财务报告转化为虚假和不可靠的却貌似合法的财务报告。因此,审计财务报告,不能不把合法性目标放到首位。 第四,既然"绝对真实"难以实现,而"相对真实"即"合法性真实"可以达到"可接受真实程度",制度建设将真实的程度和风险问题,转化为合法性问题,那末将"合法性"作为财务报告审计的首要目标,就顺理成章了。这在会计造假狼烟四起,会计诚信缺失,并成为一个国际通弊的今天,确立合法性审计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允性是对虚假财务报告审计的重要目标之所以把公允性作为对虚假财务报告审计的重要目标,是因为: (1)公允性并不排斥合法性、真实性。一是公允性以合法性、真实性为基础。财务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依法加工生成的信息为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加工,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信息的可靠性是指被确认项目的信息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不偏不倚的(中立的)。这要求会计确认的资产、债务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必须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基本上没有大的错误,而且在引导投资者、信贷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上基本上不存在偏向。信息的相关性意味着该信息具有反馈价值、预测价值、并能及时提供。具有相关性的信息能够影响投资者和其他用户的决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在可靠性的基础上,更强调相关性。二是公允性给予审计人员依法进行专业判断的空间和余地,并更有利于体现审计目标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的会计核算如果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包括某一特定时间里可以接受的会计作法的惯例、规定和程序,则可以认为财务报表公允的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之,则相反。从这个意义讲,审计人员在依法进行专业判断时,不仅要着眼于权威性文告,还应着眼于该业务中通过共同使用而得以接受的具体做法。这就使审计者有了更大的判断空间,也能更好地体现合法性和真实性。三是会计评估的公允性能体现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中包含着许多会计估计,而会计估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核算结果的合理性。如果不同会计人员对同一经济事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或在同一方法中选用不同的参数进行核算,就会带来核算结果的差异。例如,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并据以提取减值准备,是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我们知道,一方面,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参数不同,会对评估价值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期末的账面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基数的选择和对净残值的估计。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在这些评估中,坚持公允性原则,有利于会计核算以及对其财务报告审计体现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促使企业做出可以被接受的选择。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本身不具有精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特性,必须把公允性作为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至于其真实性,应作为公允性的子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