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全省各市地、县市委和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贯彻执行。 据介绍,《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省、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及经济责任有关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地及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市地及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至此,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首次全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包括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应负的主管责任包括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以及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当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将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2至3年审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