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非典”影响北京下调出租车营业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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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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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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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实行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在"非典"疫情流行期间从原核定的单车月营业额标准(按每公里收费标准不同分为6000元、6800元、7000元三个档次)统一调整为按1000元标准计算征收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实行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对其经批准停驶、停运或歇业的出租汽车部分,不再征收营业税及地方税附加。

      对实行按照实际运营业务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在此期间暂比照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执行。对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北京市现行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执行。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所属司机,给予在"非典"疫情流行期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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