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介入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企业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购买会计报表审计责任险,引入保险公司中介,使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明确,以保证委托人(企业管理当局)、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上的完全独立。其具体运作机制如下: 第一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连同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该标准根据企业收入、资产、行业特性、复杂程度等制定,并设立一定的变动范围,明确审计收费的上限和下限,给予企业管理当局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一定的商谈范围。 第二步,由企业管理当局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确定保险公司的收费额。也可由企业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收费额。设立多家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公司间的充分竞争,避免垄断。收费额的高低代表保险公司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收费相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企业高,反映保险公司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较大;收费相对较低,则保险公司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风险较小。确定收费额以后,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提供临时报告向社会公布,形成社会监督。 第三步,由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在进行招投标时,明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将那些对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使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完全分离,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的数额反映了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 第四步,确定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额和其他条件,确定信誉好、收费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人。这样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获得较高收益,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收费额与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数额的差额为保险公司为其承担风险所应获得的收益。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数额和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 最后,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当发生审计诉讼时,由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负责,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追偿其所承担的损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主要责任,但因保险公司的实力雄厚,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当事务所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务所无力承担的部分。 在该机制中,委托人、受托人与被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管理当局委托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招投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因此该机制中管理当局是委托人,保险公司为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受托人、审计人,被审计单位是被审计人。该机制只不过是在原审计关系中加入了保险公司,从实质上看,符合传统的委托人、受托人、被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了审计关系的三方有序平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