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现象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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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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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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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特点

      (一)我国公司变更事务所主要是公司解聘事务所,而很少或几乎没有事务所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审计合约。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目前共有105家),整个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且市场集中度过低。以1999年年报审计为例,统计发现,10家上市公司客户最多的事务所审计市场份额总共只占31.8%。这样,上市公司选择的空间很大,不用担心找不到事务所,而事务所却在为生存积极地争夺客

      户。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审计市场结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审计市场的集中度高,事务所的规模大,事务所因担心承担潜在的诉讼风险而拒绝继续审计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我国公司与原事务所解除合约后,更倾向于聘用与公司在同一地域的事务所。有数据显示,1996年~1999年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后聘用本地事务所的比率分别为70%,73.91%,71.43%,58%,明显高于聘用外地事务所的比率(分别为30%,26.09%,28.57%,42%)。在美国,情况恰恰相反,上市公司变

      更事务所后更倾向于选择全国性的事务所,而不是地域性的事务所。这是因为全国性的事务所一般有较好的声誉和特有的专家才能,投资者对经它审计的财务报告较为信任,聘请全国性的事务所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市场反应。

      (三)在我国真正决定变更事务所的是公司的管理层,而不是股东大会。在理论上,审计是对公司管理者的一种监督,管理者是被审计人,股东是审计委托人。而现在我国大多数公司的管理者实际拥有聘任、解聘事务所的权力,管理者既是被审计人也是审计委托人。

      二、我国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需要

      首先,上市公司极力维持"配股资格"。在中国,上市公司筹集资金有特定的先后顺序,绝大多数公司均是以配股作为上市后的最佳融资渠道。但配股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为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标准,上市公司采取了明显的"盈余操纵"措施。

      其次,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企业的上市资格是一项宝贵的资源,为保住这一资格,上市公司明显地采用了"盈余管理"的方式防止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 再次,盈余管理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需要。内幕交易涉及管理层利用优势信息操纵自身股票,或者和市场主力联手操纵股票价格,从而获得巨额利润。但炒作股票需要市场认同的题材,而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指标是很好的题材。在利益的驱动下,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盈余管理的动机。

      为实现盈余管理,蒙蔽投资者和监管者,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上市公司会编制不真实、不公允的财务报告。如果对此类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事务所有足够能力,且独立性较强,那它一定会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公众揭示财务报告的不真实、不公允性。这

      样,上市公司就无法达到其盈余管理的目的,事务所连同出具的审计意见必然会招致上市公司的厌恶。

      因此,我们也可以这样推论: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越频繁,越有可能在进行盈余管理。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1.上市公司所处地域(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本地域内的事务所的利益,而对上市公司施加压力,要求上市公司选择本地事务所。目前审计市场竞争极为激烈,各事务所都在争夺客户,与事务所在同一地域的上市公司更是争夺的焦点。由于事务所的经营状况与当地政府的税收、劳动就业等情况直接相关,所以在事务所的要求之下,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出面干预上市公司对事务所的选择。

      2.上市公司认为在本地域的事务所会比较"合作",因此将原事务所变更为本地事务所。

      由于上市公司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短缺时,当地政府就面临为公司解困的压力。当地政府就会给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本地事务所施加压力,要求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特别照顾",帮助其实现盈余管理的目的。由于政府出面干预,上

      市公司对本地事务所的"合作"抱有更大的希望。

      (三)公司管理层逃避审计监督的需要

      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一方面为股东、债权人、监管者等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反映了公司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股东为激励管理者达到最优工作努力水平,通常将管理者的报酬与财务报告所反映的经营业绩挂钩。这样,管理者就有了歪曲财务报告的动机和逃避审计监督的愿望。

      我国上市公司对事务所的选择、委托权实际掌握在管理者手中。这主要是由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股本结构决定的。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应该在监督经理人方面起到主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大都由内部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事实上把握在内部人手中,因而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均存在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机制。

      缺乏对管理者的制约,使得本应由股东大会掌握的事务所选择权,也落到了管理者手中。从而使得管理者在选聘事务所时从自己的需求出发,对不与自己"合作"的事务所随意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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