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能既然是被审计又是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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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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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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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做出的"自主委托"的这一规定,客观上附带了一些弊端。

      一是经营者聘请注册会计师承担自己负责企业的年审,削弱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易发生舞弊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公信力;二是众多国有企业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方面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造成了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三是不规则竞争造成的实际收费远远低于国家指导价标准的审计收费。

      负有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的成立为改变这一现状提供了可能。国资委(或资产经营公司)可设一专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招投标办事机构,负责招标信息的发布,办法、标准的制订,以及招投标的组织工作等;相应地设立企业年度报表审计工作评标委员会,并使国资委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是可能的委员(每次会议均须按工作证号码随机确定委员)。

      作者认为,这样做不仅可以克服上述种种弊端,而且可在企业的年审工作中形成一种出资人、中介组织与经营者三方制衡的机制;也有利于规范、净化和培育全国的会计、审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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