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应采用何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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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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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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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早就应该有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在资金和人力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无力承担大型的业务,但是,个人事务所由于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执业灵活,在会计服务方面能够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的会计服务的要求,并且,由于组织结构简单,易于管理,虽承担无限责任,但风险较小。

      在国外,个人独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非常普遍。尽管其所占的业务数量比例不大,但从数量上看,这种类型的事务所最多。而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不允许成立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北京创天律师事务所的谢保卫律师认为,我国以前之所以禁止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重大,而前些年,我国对个人执业的信用和约束机制不健全,还不具备开设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现在,法律允许开办个人会计

      师事务所,表明我国对个人执业的信用和约束机制日趋健全,而且,我国加入了WTO,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的做法。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王立彦教授认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不能为上市公司做什么,但是全社会有众多的小企业,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小企业并不需要设立财务部,也不必雇用专职财会人员,但是需要有人帮他们记账和缴税,这种服务完全可以由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来做,社会对这一类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是很大的。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早就应该有。看看香港,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有上千个。他相信,因为有市场需求,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天地。

      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选择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组织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的是普通合伙,即无限责任合伙。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保使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目前,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筹集资金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可以使事务所的规模在短期内得到扩大,有利于承接大型的业务,如对大型上市公司的审计。但是,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后,无论是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都只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风险。应该说,有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不利于约束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以上两种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对于这两种组织形式的选择,王立彦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和券商只为自己的客户服务,而注册会计师则不仅要为客户服务,还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寄予了更大的希望。法律法规在赋予注册会计师赚钱机会的同时,也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理所应当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商业利益。

      王立彦教授说,就注册会计师发挥社会功能而言,无限责任合伙制是一种最好的形式。

      想想看,注册会计师与拍摄电影并没有什么密切关系,但电影界授奖时请注册会计师统计和保管选票,为什么?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有公信力。今天,会计师事务所又出现了其他组织形式,当然,这与商品社会的发展有关。但是,我们也无奈地看到,伴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形式增多,这个行业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我个人认为,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是完全不符合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功能的,因为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弱化了对合伙人的经济制约,实际上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选择单一的有限责任制是错误的。

      谢保卫律师则认为,无限合伙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一种机遇和风险并存的组织形式。由于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容易获得客户信任。以无限合伙的形式设立事务所,本身就表明了会计师的信心。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假如某个合伙人出具虚假陈述,他自己可能取得不当得利,而一旦出现问题,他可以把大部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其他的合伙人。另外,由于无限合伙制的决策程序比较复杂,有可能会增加工作成本。并且,如果相互制约得太严格,则从事正常业务都可能会没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如果相互制约太松散,又很容易出现漏洞。当然,如果合伙人之间能够真正互相信任,配合默契,无限合伙应该是一种不错的组织形式。

      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张所长说,虽然目前业界比较倡导合伙制,但他认为合伙制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组织形式。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这项法律规定无法有效实施。而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按照《公司法》建立的。我国的《公司法》已实施多年,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这个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利于规范和管理。

      从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的保护而言,我国的立法人士、会计界的专家更倾向于无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祁怀锦教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以无限责任合伙制为主,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给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一个强有力的约束。而有限责任对于两者的约束都比较小,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推行合伙制,对保护投资者有二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要有一名注册会计师造假,就可能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翻船"。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后,承担的责任增加,也就意味着受害投资者可获的实际赔偿增加了。在目前整个市场对会计信息造假深恶痛绝的情况下,加强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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