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督察的范围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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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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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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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审计厅党组于2001年在厅机关内部设立审计督察处,2002年制定了《审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本文试对实行审计督察制度的意义及方法加以论述。

      审计督察的范围

      审计督察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计决定书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书的落实情况、移送处理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规范(包括单项准则在审计文书标准内容及格式中的文字表述)的有关规定,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中都明文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向审计机关及时书面报送结果,因此,凡是要结果的就应该纳入审计督察范围。对上级党、政领导在审计报告或者审计信息上作出的批示也应纳入督察的范围。过去,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机关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通常做法是由审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有关业务处办理,办公室负责催办。领导批示要求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再过问办理结果。实行审计督察制度后,将领导批示件纳入审计督察的目的在于,一是对有关部门是一种催办;二是通过督察可以防止虚假落实,发现并纠正落实中的不当行为,以监督有关部门正确落实领导批示,充分体现审计成果的社会效应。

      审计督察的基本方法

      审计督察工作一般可按立项、实施、处理三个步骤进行。

      1.督察的立项。确定督察项目应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督察的重点与审计的重点是一致的,即重点项目、重点部门、重点资金。要实现突出重点,基础工作在各业务处。我们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审计处在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发出后90日内,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到期没有执行和落实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将转入审计督察,作为督察立项的依据。此外,审计机关发出的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级领导批示件的落实都属于比较重要的事项,

      则直接立项进行督察。

      2.督察的实施。审计督察的实施应遵循法定的审计工作程序。按审计工作程序,事先组成审计督察组,向被督察单位送达审计督察通知书,运用审计技术和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督察工作底稿,并将督察结果与被督察单位交换意见,对正在落实的和没有落实的事项,提出进一步落实的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实施阶段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归档立卷,建立督察项目档案。在审计机关内部则需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督察。各审计处在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发出后90日内,要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并按审计项目及时将被审计单位落实情况报督察处备查,已落实的要附证实材料,未落实的要附情况说明。督察处通过核对有关资料或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抽查,确认审计决定、审计意见落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落实。对没有落实的事项,责令被审计单位落实,并对落实情况再进行督察,直到落实为止。二是各审计处在发出审计建议书后,应及时抄送督察处备查。督察处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建议的落实,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督察审计建议书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三是对上级领导批示件的督察。办公室及有关审计处应将上级审计机关、省领导对审计报告、信息的批示全文及时抄送督察处备查。批示审计机关牵头或协办的事项,督察处协助办公室督办,批示由其他单位办理的事项,督察处立项后对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督察。四是对移送案件及强制执行申请的督察。各审计处在发出移送处理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可由督察处直接办理),应及时抄送督察处备查。督察处立项后将对受案的公检法等机关跟踪要办理结果。

      3.督察结果的处理。在审计机关内部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在审计机关内部通报督察的结果,可以警示有关处室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也可以作为追究审计错案责任及审计业务考核的依据,有利于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差错,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对被审计单位,根据督察结果可依法作出以下不同处理:对被审计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落实或者由于审计机关工作差错导致无法落实审计决定的,不予追究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有能力而拒不落实审计决定的,要下达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仍不执行的,可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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