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负责人特作如下解释。 问: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制定的时间并不长,为何要对其进行修订呢? 答:原审计报告准则是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它的制定不仅提高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得到了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在内的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足够重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在施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与会计实务不相符的缺陷。比如,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在审计报告中签署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这样就导致了审计报告的适用性大大降低。 问:审计报告准则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吗?答:修订审计报告准则就是要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1983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其中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随后在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2001年进行了最近一次修订,即在当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发布修订稿。目前美、英、加、日等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审计报告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而我国原审计报告准则的规定与国际惯例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财政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 问:从宏观上看,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有哪些特点? 答:首先,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了。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虽没有提到就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其责任范围扩大了。 其次,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明确规定了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即将原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这种明确,不仅使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有了直接依据,而且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 问:具体地说,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与以前相比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从审计报告格式的变化、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以及是否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等方面作了修改。 审计报告格式的变化由原来的两段式改为三段式,即将原来的审计报告中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引言段描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对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原审计报告准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两字,将其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因为注册会计师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但是这个日期却早于被审计单位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就导致在会计责任还没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 对是否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内容,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这就给一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而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能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这样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它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问:除了上述变化外,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在删除条款方面有何变化? 答: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删除了一些条款,如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使用责任,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同时,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还细化了一些条款,如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完善等,并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