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民间审计 法国负责民间审计工作的专业团体有两个,一个是专家会计师与资格会计员协会(OrderdesEXpertsComptablesetdesComptablesAgress),另一个是法定审计师协会(CompagnineNationaldesCommissaires)。专家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具有确认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能力,也可以设计会计帐目系统,并利用会计技术分析一个企业的经济、法律和财务状况,还可以签发含有评价、结论和建议的报告。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国的专家会计师类似于注册会计师。而法定审计师协会隶属于司法部,主要职能是促进职业结构的合理化和保护会员的权益;它向公共权力机构和司法权力机构提出各项与职业界利益相关的建议,供权力机构选择采纳,并致力于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及培训审计师的候选人。 影响审计环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会计职业界,二是政府。政府的影响在法国要比在美国或英国明显得多。政府的主要影响来自于4个方面:一是国家控制,法律规定企业有永久接受国家控制的义务,因此审计人员不能对国家控制部门保密;二是银行委员会,法律规定银行对企业有信贷等方面的控制权,因此可以要求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三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因为该委员会拥有对证券上市公司的干涉权、调查权和审查权,如果他们认为法定审计的审查不够,可以要求增加审查程序,此外保险管理机构对法定审计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法国民间审计的不相容原则,即:审计人员的行为应当与所有有损于其独立性的活动不相容。具体包括:损害其独立性的活动;除了为事务所雇佣外,其他有报酬的雇佣活动;所有的商业活动,不管是通过中间人还是直接从事;所有法定审计师协会成员都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于违反原则的审计人员,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如对担任不相容职务者;按刑法规定,可判监2-6月,罚款2000-6000欧元,或其中之一。 法国的审计体制为司法型,因此其审计法院的法官都是来自于国立行政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这与民间审计人员的来源迥然不同。由于无论在审计法院还是财政部都没有设置主管上面提到的两个协会的机构,因此在法国,会计师和审计师被视为一种自由职业。尽管审计法官实行终身制并可以在退职以后保持名誉头衔,但民间审计人员基本上都安心于目前的工作,并未将成为审计法官作为他们追求的目标。 德国的国家审计 与德国的国家体制相适应,它的国家审计组织分为3个层次---联邦审计院、州审计院和县乡审计组织。它们各自对法律负责,相互间没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德国的16个州都设有审计院。州审计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它既不隶属于政府或议会,也不隶属于司法机构,而是独立于三者之间,只服从于联邦宪法。州审计院与联邦审计院是互相独立的伙伴,在各自的审计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权;在遇到共同任务时,由双方协商处理。比如对某一联邦、州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事先双方进行协商,通常由投资较多的一方去审计,或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因此,他们的机构设置并不要求上下对口,而是按照各州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而定。如巴伐利亚州审计院设有4个局,有131名审计人员,而在县乡一级,除了在州府慕尼黑有48名审计人员外,在其他6个县还有124名审计人员。这些审计人员进入审计院时,年龄都在35-45岁之间,他们是从全州各级政府机构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10年以上)的人员,并且经过了3年的审计专业知识培训。在州审计院决策层的16名成员中,有11人具备法官资格,有3人是工程师,另有1名林业专家和1名熟悉私营企业业务的专家。 对审计独立性的保护是德国审计的一个突出特点。为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联邦宪法规定审计人员也是独立的。如果部门独立而审计人员个人在审计院内部仍受他人、包括院长的干涉,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仍然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在审计院,审计员的工作不受院长和领导的干涉,无论是谁都无权个人作出审计决定,必须由决策会会议决定。在决策会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力都是平等的。院长对审计人员具有监督作用,但当审计人员的意见与院长相佐时也不是简单地服从于院长,而必须由决策会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德国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有着充分的体现。 巴伐利亚州审计院的决策机构有两个:决策会和大决策会。决策会分为3个层次:一是两人决策会,由处长和该局局长组成;二是三人决策会;在以上两人之外,加上分管的院长或副院长;三是局决策委员会,由该局局长、分管的院长或副院长、该局所有处长和其他 局中工龄较长的1名处长组成。 大决策会,由州审计院的正副院长、所有局长和处长共16人组成。 州审计院的决策过程说明了分层次的决策会和大决策会的不同作用。在作出包括确定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计划、审查出问题的报告和建议、审计人员的管理与任免等决定时,由两人决策或三人决策的形式确定。两人意见不一致时,由三人决策会决定;三人决策会意见不一致时,由大决策会决定。当然;一般只有重大问题,如向议会作出报告和院内发生重大事情等,才由院长提议召开大决策会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两人决策会和三人决策会决定的问题是合议形式的共同看法和决定,即意见完全一致,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大决策会在决定问题时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院长、副院长也只有1票。无论决策会和大决策会所作出的决定都是最终决定并立时生效,无须任何人审批,任何人也都无权改变。 同样,德国的审计院每年也都要向本级议会报告审计结果。议会根据审计报告向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提出改进管理、加强监督的具体要求。这个审计报告同时会向社会公布。有时审计院也会"技巧"地处理一些问题。比如当年查出政府某方面存在问题,政府有关人员会向审计院求情。审计院则要求政府作出承诺,保证下一年度不在出现类似问题,并暂不将此问题写入给议会的报告,但若次年问题依然存在或再度发生,审计院就将在给议会的报告中着重强调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