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由中纪委、审计署牵头。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部门一位部级和一位司局级领导同志。因工作需要,审计署可派两位部级领导同志和一位司局级领导同志作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审计署参加联席会议的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审计署参加联席会议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审计署。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各部门的联络员和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审计部门重点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重点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第七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组织召开全国工作会议。全国工作会议的会议代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要时省级以下的有关部门也可派人参加。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审核,报请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批准。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则,规范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