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体制改革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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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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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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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学者提出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体制的改革思路: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为立法型模式的审计体制,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平行的审计监察院(即"一府三院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有以下几项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一)调整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下的省以下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即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经费列入省级年级预算,系统管理、系统下拨;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署(即最高审计院)的业务领导。现实的情况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审计署下达的统一组织项目和其他需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项目较多,地方审计机关自己安排的项目较少,而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划分财权,则在有限的审计资源下,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实行省以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分别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的监督,各司其职,强化监督力度,而同时省级审计机关又接受审计署的业务领导,这样,既有利于对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资金的监督,又有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在全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审计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即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先由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无须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当前我国分税制体制的实行,以及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职责的划分都使审计署面临巨大的挑战。即相对于审计资源来说,面临数字庞大的被审计单位的挑战。面对如此众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署机关审计人员相对较少,而且还担负着一定的专业管理的职责,就不可能开展大量的审计工作,而要更多地依靠地方审计机关和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时,应强化地方审计机关和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职能。列入审计署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应当主要由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审计,而审计院专业司将主要审计中央部委、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以及统一组织有关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制定审计组织法,将审计机关的设置、内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任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法律化

      在审计组织法中,除应明确县以上设立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大闭会期间向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外,还应明确审计机关负责人员的任免程序、撤换和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等。与立法模式审计体制相适应,应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在地力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同时应延长审计长的任期,使审计长职务不受国家主席与政府任期的影响,在客观上有效地保证审计长能够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审计工作所肩负的重要监督职能,应当由审计监察院和中组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审计人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审计人员的不同职位,分别对新录用的审计人员,县、地(市)和省级审计监察长、业务科(处级)长等各种不同职位所必须具备的政治和业务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岗位资格条件,通过每年定期考试和考核来确认,逐步做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进入审计机关,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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