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错弊审计方法

作 者:
王莉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州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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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是没有正确确认和计算应当交纳的增值税。其表现是:

      1.将不应当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专门用于出租的包装物的进项税额、本应列入管理费用的进项税额(如非动力用电的进项税额)等作了抵扣处理;

      2.将应当交纳增值税的事项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主要是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往往只按领用存货的账面成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甚至不予反映;

      3.将不需要计算增值税的事项,如将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运输部门对外运输的运费收入等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4.没有正确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对企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没有按规定同时核销相关的进项税额;或对企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企业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没有按所耗用材料的成本为基数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上述错误发生的结果会使国家税源流失或企业税负增加。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应交增值税中出现的错误必定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审计时应结合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明细账"、"产成品"、"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账户的审查进行审计。应交增值税中存在的舞弊,通常不那么直观,那么容易被发现,被审计单位往往会采用假账真做的办法来掩盖事实真相。为此,在审计中需要搞好综合分析。

      二、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可能存在的舞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或为他人偷税漏税提供条件。其主要表现是:

      1.虚增进项税额偷漏增值税。有的企业为了虚增进项税额,减少缴纳的增值税额,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企业(主要指关联企业等)为本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一定数量的商品交易,而开票时却有意增加数量和金额,从而虚增进项税额。对这类偷漏增值税行为进行审计时,要核对企业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入库单、仓库存款日记账以及销售方的仓库出库单、销售明细账、纳税申请报表等。通过核对,从中可以查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数额是否大于实际购货数额;对未购买货物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通过税控装置以及销售方的税务机关来帮助核查,从而得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假的结论。

      2.通过账外经营偷漏增值税。少数企业与生产、销售的关联企业相互间销售不开票,收入不入账,长期在账外经营,从而偷漏增值税。这种偷税行为从账面上很难发现,对其审计首先要认真核查资料,将企业本年度与上年度的销售账簿、原材料购领账簿等主要项目的销售额及支出数额进行对比。其次,实施全面审计,察看生产现场和走访职工,了解产、供、销等方面的情况;查阅企业年度生产销售计划、年终生产、销售业绩考核资料、生产定额、运费支出等原始资料,看是否有不合理的数据和现象,如企业年终生产销售的考核数明显大于账面销售数;原材料消耗定额没有增大,而消耗量增大;账面销售量减少,装卸工资定额没有提高,而年度装卸工资总额在定额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却有增长等。同时,与同类企业相比较,如果企业增值税的税负明显过低,则可以判断出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偷漏增值税等问题。

      3.通过转移价外收入偷漏增值税。所谓转移价外收入偷漏增值税,主要指现实中一些商品流通企业,一方面有意以进货价格销售,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零税赋,另一方面却让供应商以"返修费用"、"保修费用"、"整理费用"等名义,按购货量乘以单位金额的数额将款返回。如某农机公司为某摩托车厂销售一批摩托车,摩托车厂就以"返修费用"(实际是批零销售价差额)每辆50元返回给这家农机公司,销售1000辆,就返还50000元。这家农机公司得到50000元却没有记入销售科目,而是转到其他应付款账簿中,从而偷漏增值税8500元。这就是以转移价外收入来偷漏增值税。对这种偷税行为的审计主要掌握两点:第一,审计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凡商品销售价格等于或接近进货价格,就可能有偷税行为。第二,审计企业的"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的账簿。凡发现有供应商转来的"返修费用"、"保修费用"、"整理费用"等账务记载,并在结账时作冲减销售费用的财务处理,就说明企业偷漏了增值税。

      4.通过以物抵费偷漏增值税。以物抵费偷漏增值税,是指一些企业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后,不是用货币资金结算,而是用企业的产品(商品)抵算广告费用,而且不按销售产品(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其余会计分录通常是"借:销售费用---广告费,贷:产成品"。对这类偷漏增值税行为的审计,一方面审计企业销售费用明细账,看是否有"广告费"明细科目,并查阅此科目的业务记账凭证以及广告合同,因为采用此手法的企业与新闻媒体签订的广告合同中已载明以物抵算广告费的条款;另一方面,有的企业账面上没有反映以物抵费的记录,而事实上又是以物抵费的,他们是利用将抵算的产品或商品报废的手段进行处理,掩盖以物抵算广告费的真相。对这种偷漏增值税形式应采取如下方法进行审计:一是通过调查了解,掌握该企业一年中做了哪些广告,是通过哪些新闻媒体做的,以及是否收费等基本情况。二是审计企业的财务账簿资料,从中查找是否有"广告费"支出,产品(商品)明细账上是否有成批产品(商品)报废的记录。三是延伸审计调查相关新闻媒体,从而获得企业以物抵费偷漏增值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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