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费用扣除十大项目的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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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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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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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项目的扣除

      1.对广告费用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发犤2000犦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除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其他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幅度内据实列支;超过2%的部分,可无限期的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但每年结转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广告费支出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所以,在对企业广告费列支项目进行审计时,首先应分清广告刊登的内容,如果是粮食类的白酒广告则全部应列为税前调整事项,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应取得审计年度企业广告费列支的有关数据(如果有二级核算单位,还应将所有二级核算单位发生的广告费进行统计);其三应取得审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被审计单位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广告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不属于广告费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2.对企业业务宣传费的审计。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列支。审计时应注意对已支付但不是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费支出,如果企业已在广告费中列支,审计人员应将有关支出调整到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统计、汇总。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年度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部分,按5‰据实扣除;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3‰据实扣除。

      在审计该项目时,审计人员首先应取得企业销售收入总额。销售收入的有关数据可取自企业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加(减)审计调增(减)的数据获得。

      由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经推导可用系数法进行计算,即公式: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允许列支率+速算累加数。经推算对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速算累加数为3万元。具体见下表:

      应该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在不同的审计期间有不同的规定(如1999年前、2000年、2001年各不相同),审计人员在计算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审计期间,适用不同的规定。

      三、关于坏账准备的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还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和应收票据的金额)。纳税人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即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其财产(包括保险陪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同时还应明确,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945号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明确:"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所以在对坏账准备金扣除的审计事项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有无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计提的标准有无超过应收账款的5‰,计提基数---"应收账款"涵盖的内容是否准确。

      2.直接在费用中列支的坏账损失是否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收账款;

      3.对于作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国税函[2000]945号文的有关规定。

      四、对于佣金的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审计过程中应注意:

      1.支付的凭证是否合法:即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有无合法的票据;支付给个人的有无开据临商税发票:

      2.如果佣金支付的对象是本企业的雇员,其支付的佣金应纳入该雇员的工资性收入,合并计入企业应税年度工资性支出总额中。

      3.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其支付佣金有无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五、关于借款费用的扣除

      《办法》规定,(一)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要按经营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成本。(三)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四)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的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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