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审计队伍的自身建设问题的制约。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仍存在不够合理和审计手段落后的情况。尤其是县一级审计机关表现更为突出,对被审计单位甚至还仍存在"进不了门,打不开账"的现象。由于人法技的因素,就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审计质量(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质量),从而影响到审计的权威性。 (二)审计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难。对一些单位审计难,处理更难,特别是审计处理涉及到地方或地方政府利益时。尤其是对财政、税务等某些敏感的权力部门的审计,往往存在着不敢、不便或不敢深审计的问题,审计处理尺度更有弹性。审计处理、处罚不到位,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就会严重的影响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国家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忽视对被审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访问。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作出后,忽视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工作,忽视监督检查被审单位是否如期纠正错误、改进工作。从而一些被审单位存在不执行或部分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严重削弱了审计监督的威慑,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不依法对已生效的审计意见、决定书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布。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因素,目前还有相当部分的审计机关不愿公布审计结果(尽管《审计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2001年,审计署又颁布实施丁《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权力。从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成果运用效果不佳。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一般都是已调升或离任后才审计,即使审计发现有较大违规违纪问题,对当事人也没有什么影响。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没有做到像重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那样来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同时反馈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现行审计体制的影响。我国国家审计目前实行的是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审计模式,这种"行政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的独立性较差。在审计的内容和程序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甚至出现人为干预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妨碍如实揭露和严肃处理重大违纪问题的现象,即存在"以权压审""迁就变通"等弊端。放纵了被审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损害审计机关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