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国家审计有600多年的历史,最早始于公元14世纪。1814年根据宪法成立了荷兰审计院,主要工作是检查财政收支。1927年的《预算和会计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审计实务进行了规范;1976年新的《预算和会计法》要求荷兰开展绩效审计,审计范围明显拓宽,审计地位越来越高。 审计院是荷兰最高审计机关,与议会两院和国务委员会处于同等地位,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但必须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议会可以请求审计院开展绩效审计。《宪法》和《预算和会计法》规定了审计院成员的任免和审计院的权力,为审计院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审计院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成员实行终身制,由议会提名,政府任命;一经任命,政府和议会都无权罢免。审计院自行制定审计政策及安排优先考虑事项,自主决定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及公布的结果等,政府和议会均无权指导审计院的工作。 审计院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央政府的活动和支出开展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此外,审计院也对一些重要支出项目和重点项目(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对象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中央政府的收支和非政府部门的公共资金。具体包括:中央政府的23个机构;利用公共资金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共事业机构;政府拥有100%股份的国有企业及接受国家补贴、贷款或担保的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审计范围不包括中央银行;对参股的国有企业,也只能通过持有这些企业股份的有关部长的介入,获取有关资料,进行间接检查。 荷兰审计院主要开展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合规性审计的目的在于查明收支是否符合立法机构的意向、是否符合有关各部预算法案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政府各部、政府基金、政府有利益的企业等。审计院重视政府管理效率和政府活动的业绩水平,其绩效审计分为政府范围的绩效审计和其他绩效审计。前者是对政府各部的支出活动和政府进行比较性分析,重点是政策或政策措施的资金效益方面;后者则是对某个部进行审计。随着政府政策相互联系程度的不断增加,政府范围的绩效审计将越来越重要。 审计院最高决策机构是由3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其中包括1名院长。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协助委员工作,并领导审计院的管理机构。秘书处下设6个审计局及辅助部门。审计院在政府各部都派驻审计处,监督指导各部内审工作,并开展绩效审计和其他必要的审计。审计院共有340多位职员。 荷兰审计院是INTOSAI、EUROSAI成员国,并积极参与INTOSAI开发委员会的工作,曾于1992年至2001年担任INTOSAI环境审计工作组主席。它还是WTO等许多国际性组织的外部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