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政府审计"体制是沿用民国时期所创建的审计体制并加以发展而来的,审计部门隶属于监察系统,是属于监察审计合一的监督体制,审计独立性较高。 台湾当局"审计法律"赋予审计机关七项审计职权,即: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核定收支命令、审定决算、稽察财务(物)"不法不忠"行为、考核财务效能(绩效审计)、核定财务责任和其他审计事项。概括说来,"政府审计"业务通常分为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类,而稽察财务上的"不法不忠"及核定财务赔偿责任功能则成为其主要特色。现说明如下: 一、审核财务收支 财务审计主要是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审核财务、审定决算,健全"政府"财务行政。根据台湾当局规定,审计机关应在"政府总决算"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其审计,编造最终审定数额表;在"立法机关"通过预算案后,审计机关应对各个机关的分配预算进行审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员到各级"政府"所属机关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进而审定年度决算,并向"立法院"或议会提交审计报告。这是对"立法部门"的服务。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背预算或有关规定的不当支出,审计部门应依据台湾地区"审计法律"的规定予以剔除,并要求有关人员追缴该款。这类审计工作,目的在于审计"政府"预算执行结果及财务状况,督促行政机关人员切实遵照执行财务规定。 二、考核财务效能(绩效审计) 台湾地区"审计法律"对绩效审计做了具体规定,在审计决算时,审计机关必须关注施政计划、事业计划或营业计划的进展程度,经济与不经济的程度,施政、事业或营业效能的程度等。审计机关考核各机关绩效,如认为是未尽职责或效能过低的情形,除通知其上级机关负责人外,还应报告"监察院"进行弹劾或纠正;对由于是规章制度缺失或设施不良的情形,应向该机关提出建议和改善意见。另外,审计机关在"政府"拟编制年度概算前,应向"行政院"或"地方政府"提供以前年度有关预算执行的审计资料及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的建议意见。这是对行政部门的服务。 三、稽察"不法不忠" 审计人员稽察被审计单位办理营缮工程、采购财物或财务管理时,发现有关人员有"不法不忠"于职务的行为,应向其所在审计机关报告,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其予以处分,若情节严重则须报请"监察院"进行弹劾、纠举、纠正,移交惩处。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者系对监察部门的服务,后者则是对"司法部门"的服务。接到通知处分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责任承担者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时,则通知其上级机关执行处分。 四、核定财务责任 审计机关审计各机关现金、票据、证券、财物遗失毁损或其他资产的损失,并决定损失责任,以及决定被审计单位违背预算或"有关法令"不当支出的剔除款项赔偿缴付责任。这是针对主管人员未能很好地尽到管理财务责任、会计人员签证支出有故意或过失或记录不实、出纳人员误付款项等原因,而使公物或公有财物遭受到损失,审计机关查明原因决定赔偿责任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负责追缴,并通知公库、公有营业或公有事业主管机关;逾期后,该单位负责人应移送"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