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国家审计署为芬兰最早也是最主要的政府审计机构。1824年成立时,称为"总审核法庭"(CeneralRevisionCourt)及"审核署"(RevisionOffice),其中"总审核法庭"隶属于参议院经济组。1919年的芬兰宪法第71条确立了当今的外部财务监督及审计制度。有关行政及经贸单位的审计由"国家审计处"(StateRevisionOffice)负责,国会负责控管的经济预算,则是由国会选出来的国会审计官负责执行相关审计工作。 1947年"国家审计法"规定设立现今的"国家审计署"(StateAuditOffice,简称SAO),并赋予其针对预算执行合法性、妥适性等的遵行性审计。国会于1995年通过另外一项法案,赋予国家审计署负责审计芬兰与欧盟间拨付款项审核之权。 "国家审计署"前身系受芬兰财政部及老参议院的指挥监督。2000年3月1日通过的新宪法,则已打破过去的传统,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国家审计署"正式归属为国会部门。 独立性(Independence) 审计业务职责由法律制定,若要求审计署执行法定以外的工作,则需经国会立法通过。审计署负责审计国家各项财务活动,对受查单位并不收取审计费用,审计工作重点、执行方式及报告的提出等,均由审计署自行决定。而其独立性地位亦因在行政上及审计作业上完全独立,而得以更为强化。 组织(Organization) 国家审计署由审计长负责领导统御,审计长由国会任命,每任任期六年,连选可连任。审计署设有法定顾问委员,负责规划研拟审计署与其他单位间合作及互动事宜,同时规划审计业务未来发展、重点审计工作之监控及实际执行成效评核等。而该委员会的外部委员,从与该署有密切合作的单位中甄选,拥有财务行政、公共经济部门领域的专家,出任委员会代表。 审计署组织,主要由一个财务审计单位、两个绩效审计单位及一个内部行政支援单位等共同组成。绩效审计及财务审计单位则再依所管之十二个部会别,分设不同的工作团队负责,在各自主管带领下执行相关的审计业务。其中调查违法失职之行为由专责部门负责;当各单位在执行财务审计中发现有弊案发生时,该部门亦支援其他各单位进行调查。 芬兰国家审计署目前总计约有140位员工,其中66人负责绩效审计工作,58人负责财务审计工作,行政支援人员则有16人。其中配置在首都赫尔辛基总部办公的员工有125位,另外在土库(Turku)及欧路(Oulu)二分处,有15位人员。审计人员全部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多数具有会计及企管硕士学位,其次为公共行政管理、政治、经济、社会学等大学科系毕业;再次为具有法律硕士学位之律师人员。 审计署的目标、远景及价值观 审计署主要工作,系监督政府财务的管理及预算的执行是否均能遵循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结果能否达到计划原定的效益。审计署能以高度专业的立场,为芬兰经济发展提供针砭意见并贡献最大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