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设置的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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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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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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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审机构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内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的管理联系是通过审计委员会来进行的。有外部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的产生,进一步增强了内审人员相对于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的联系越强,审计检查和报告的独立性和结果的客观性越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计部门主管的聘用、提升和报酬,批准审计政策、标准和规章,并指导内审部门的发展。这样的组织结构在保持信息的客观性的同时,通过为组织中所有需要它的成员提供审计信息来使内部审计作用最大化。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外部董事并且常常有其它管理职责,他们通常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和工作,一年一般会见一至二次,这些条件使得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管理很困难。为了将这种制度落到实处,可委托首席行政官对内部审计职能负行政上的职责,而内部审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报告关系。

      (2)董事会派出的总审计师体制

      总审计师由董事会直接聘任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不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决定总审计的薪金及聘用,这从制度上保障总审计师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没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总审计师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列席各个层次的经营管理会议和随时调阅各类经营管理文件和资料,并有权向公司所有的部门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被调查者不得拒绝调查。从设立总审计师的架构和扮演的角色看,总审计师执行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超然于经营管理层,处于独立的位置上,与经营管理层是一种平行的关系,只有这样,有能防止监督者可能被不良的经营管理层收买,或与其相互串通,损害股东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的好处在于:①给总审计师的独立审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这种条件下,总审计师在管理层面前保持独立的身份,有体面的人格。②相对于审计委会员制度,对董事会负责能落到实处。

      (3)首席行政官(CEO)负责下的内审机构

      由首席行政官负责内审机构,可使内审机构在组织中处于较高的地位。由于首席行政官管理组织的所有部门,因此他可以赋予内审人员权力,以审查其他三个层次的管理活动---营运的、战术的和战略性的活动,并且,向首席行政官报告,内审部门将可以从高级管理层处获得连续的反馈。向首席行政官报告的主要缺点是使该层次的决策存在最大的风险,因为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阻碍了内审人员审查高级管理层的风险。并且,由于内审人员接受首席行政官的管理,因此在高度敏感的问题上,内审人员将不能保持独立性以及审查和评价中的客观性,而这往往正是所有者最关心的问题。

      (4)几种模式的适用范围

      ①以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否分离为标准,审计委员会制度和董事会派出的总审师制度适合于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情形;而首席行政官(CEO)负责下的内审机构的模式只适合民营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分离的情形。

      ②以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股权结构标准,审计委员会制度适合于规模较大且股权分散的民营企业;而董事会派出的总审计师制度适合中小规模且股权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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