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中小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或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中小学校校长任期内所在的学校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客体及法律依据 1、主体。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即由谁来对中小学校长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以市级为例,根据审计管辖范围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来划分,市委组织部任命的校长,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任命的干部,则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内设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而对于市审计局应审计的范围,市审计局可以委托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市审计局也可以自己审计。 2、客体。即执行主体作用的对象,包括接受审计主体审计的实体和内容。一般而言,接受审计主体审计的实体即受托责任的承担者和履行者,接受审计主体审计的内容即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中小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是学校校长任期所在单位的财物收支活动和其它有关经济责任及校长个人在任期内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3、法律依据。中小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颁发的中办发[1999]20号(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各地方和各教育部门与单位所制定的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中小学校校长的聘任书上对学校领导经济责任的确定,也应作为依据。 三、评价方法 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叙述性的评价主要运用于财经法规遵守情况、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个人廉政情况;数据性的评价主要运用于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采用直接披露法,即将有关数据直接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2、评价时必须把重点放在经济责任上。中小学校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校长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审计评价应以财务资料为基础,评价领导任期内的财物管理能力、经费筹措能力及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财经制度和财经法规的遵守情况,等等。对一些属于校长责任但不属于经济责任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组织部门提供,审计评价则不应涉及,以免给领导决策产生误导。 3、评价时必须分清责任。其一,评价要把握时间和人员界线,紧扣"任期"二字分清前任与现任的责任、集体领导的责任与个人拍板的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其二,关于资产增值要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投入引起的资产增值与学校用自有资金结余产生的资产增值。 4、明确被审计人本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行为,如果有应予定性。 5、评价要有依据。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标准,不能自定标准,尽可能引述依据的原 始条文或出处,使责任人心悦诚服;要对查清的经济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对于未涉及的事项不要评价。 四、审计程序 1、审计机关或内审计机构在接到组织部门下达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安排审计计划。 2、在实施审计的3天前下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通知书》中应明确要求被审计人限期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3、审计进点时应召开审计见面会。参会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教职工代表、教代会的代表、校工会主席、校中层以上的干部。 4、审计结束后,只向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但审计报告中可提出表彰(奖励)、处理(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