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承诺具有双向性。目前在我国国家审计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审计部门或审计组公开向社会、被审计单位就廉洁勤政、审计纪律等进行承诺;另一种则是由被审计单位就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等向审计组进行书面承诺。本文试从被审计单位承诺角度,结合审计实践,就如何灵活运用审计承诺制度完成审计任务谈几点看法。 一是要求承诺的内容要具体。通常的做法一般是当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对所提供会计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全面承诺。这种做法的必要性是应当肯定的,但从实践来看,它还不能够从根本上阻止被审计单位隐瞒事实真相。 我们经常提到的被审计单位做假账、两套账等,并不是指其对外公开提供的会计资料全部是假的、不存在的,而多指故意将另一部分真实存在的经济业务收支内容通过其他渠道记录反映或所记载的经济业务与事实不符,这就形成了假账、账外账。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可随时就发现可疑的具体事项向其责任者提出承诺要求,讲明提供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后续审计验证措施方案。这时,承诺人便会认真对待、慎重承诺。一般情况下,属于不易发现的常规性违纪或集体违纪当事人极可能在承诺压力下不得已而主动向审计组讲明情况,使审计获得瞬间突破,从而达到节省审计时间、扩大审计效果的目的。 二是提出承诺要与专业判断结合起来,要有针对性。无针对性的承诺要求是不会被认真理睬的,而已经查实的问题又无承诺必要。承诺的作用是在当审计人员从账面发现可疑点,但一时又难以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证明其真伪时才体现出来的,因而在审计中运用专业判断寻找其可疑点十分关键。 我们在对一家企业实施常规财务收支审计中,就是采用要求承诺的审计手段,迫使被审计单位主动向审计组吐露了私设"小金库"近百万元的违纪事实。这是一家中等规模的生产企业,年产值约4000万元。审计组在对其产品销售运费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发现当年度付出运费额高达400余万元,且多为现金付款,占销售收入的10%以上,于是便产生了怀疑。多方分析后判断此中有假的可能性极大,但进一步审计发现,全部运费付款凭证均是来自运输管理部门的正规发票,付款的签批、审核等手续一应俱全且涉及市内外300多家运输业户,调查难度及工作量可想而知。经过讨论酝酿,审计组决定召集负责运费审核、付款的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现金出纳,要求就所记入产品销售费用的运费真实性分别写出个人书面承诺保证,并讲明利害,如经审计抽样调查证明提供了虚假承诺,将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这时,三人仍不肯说出事实真相。经过一段时间僵持,审计组允许三人返回单位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该单位负责人知道继续掩盖下去已不可能,当天便与财务经理一起找到审计组,讲明了虚开运费发票套取现金近百万元用于本单位非正常开支的违纪事实。经审计组测算,300万元左右的运费支出基本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所提供的虚列费用数据是可信的。至此,审计组没有耗费太大投入就查获了一起重大违纪案件。 三是提出承诺要求的时机把握要得当。过早地向责任人提出承诺要求,会使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你不一定能够发现问题从而草率承诺。这时,审计人员并不能确定其承诺的可信度,如此不但起不到承诺的作用,还有可能误导审计人员的视线;过晚提出承诺要求则达不到减少审计工作量、降低审计成本的目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度和具体情况,不失时机地向责任人提出具体的承诺要求。同时,也可通过这种手段来检验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