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审计应注重延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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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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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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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来帐审计中对客户的延伸调查必不可少,包括函证和外部实地调查。因为即使是内部控制制度十分严密的单位,也有可能存在串通作弊或高层领导一手遮天而导致内控失效、资金异常流失问题。下面以一实例展开分析。

      A公司是一家生产化纤产品的国有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其产品的销售客户,截止2000年末,A公司账面"应收账款---甲公司"余额为零;"应收账款---乙公司"余额为100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2000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后,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相关资料,认定"应收账款---乙公司"100万元余额为坏账。就在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不久,A公司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政府审计部门初查发现的该公司管理混乱情况组成包括审计部门人员在内的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董事长雷某进行立案审查。乙公司因欠款金额较大且长期挂账,引起了调查组审计人员注意。经延伸至乙公司实地进行对账,发现乙公司至1999年末已还清所有欠A公司的货款,其中最后一笔还款100万元系以货品抵债,提货人是A公司董事长雷某的弟弟。进一步追踪这批货在A公司账面的去向,结果发现A公司这批抵债物资经雷某特批,转作为抵甲公司欠A公司的债务,使得A公司帐面"应收账款---甲公司"余额为零。甲公司实际上尚欠A公司100万元。经查阅甲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意外发现甲公司其实是A公司董事长及其弟弟开设。至此,雷某利用职务便利,移花接木,用障眼法将乙公司还款物资据为己有,从而逃避其本人开办企业债务真相大白。

      从以上实例分析,假如审计人员没有开展外围延伸调查,A公司依据事务所审计报告将承担100万元坏账损失,而有关部门通过方方面面延伸调查,A公司非但不会损失100万元,而且将保留对甲公司追讨100万元的权利,反差达200万元。换言之,如果事务所或审计机关在审计时,能坚持必要审计程序,对A公司往来客户乙公司进行函证或实地对账,那么雷某的作案伎俩是掩盖不住的,公司资产也不会流失。作为外围延伸调查具体形式的函证和异地实地调查是应收款审计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外界发生业务往来关系,如果其财务管理比较科学、规范,能与外部客户保持定期对账,并具有查错纠弊功能,则其会计核算可信度较高,延伸审计量可以控制得少一些。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放弃延伸调查,理由有二:一方面严密的内控制度不能替代审计人员必要的外围延伸调查,执行内控人员有可能联合作弊,也有可能存在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一意孤行、肆意践踏制度行为;另一方面作为审计直接对象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在真实和完整性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会计一般比较容易控制主动与外界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依合同约定付款、发货或提供劳务等),不易控制被动与外界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收款、收货和接受劳务的真实、完整性等)。因此对催收应收款这类属被动发生的经济关系,会计人员不易控制,审计人员应予以关注,并实施必要的函证和实地对账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审计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外调碰到的阻力较多,效果不尽理想,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延伸调查的积极性。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树立审计权威,笔者呼吁应尽快建立审计系统内协查制度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协查制度,以解决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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