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审计目标体系应包括审计本质目标和分类审计目标: 1.审计本质目标。审计本质目标是由审计本质所推出的,对于审计本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先后有四种主要观点,即查账论、系统过程论、经济监督论和经济控制论。由于查账论、系统过程论分别侧重于方法手段和行为过程的描述,未揭示审计本质而被淘汰。目前经济监督论在理论界有比较广泛的市场,但它存在以下无法回答的问题:①它无法将审计与其他经济监督区分开来,尽管人们将审计解释为"独立性的经济监督"、"综合性的经济监督"、但综合性、独立性并非审计所专有、其他经济监督有的也具备;②它无法涵盖所有的审计职能,如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③它无法回答一些审计实践问题,如绩效审计、经营审计等等。因此,本文不赞成这一观点。我们赞同经济控制论的观点。我国蔡春教授将审计的本质解释为"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经济控制",该种观点基本揭示了审计的本质,这主要体现在,将审计解释为控制可以涵盖现有的或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审计职能;将审计对象界定为受托经济责任,有利于解释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适用于各种类型审计;全面、有效概括了审计内容。"全面"是指全面履行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有效"是指每一责任的履行符合要求。然而该观点有两点值得商榷,第一,"确保"两字混淆了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责任的界限。审计的独立性决定了审计人员不应该也不能够"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第二,控制具有纠偏功能,审计同样具有纠偏功能。蔡春教授认为审计的纠偏功能包括审计人员的直接纠偏和间接纠偏,如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处理权的执行实现直接纠偏,审计人员将审计差异反馈给审计委托人,通 过委托人纠偏,此时审计委托人的纠偏是直接纠偏,审计人的纠偏是间接纠偏。无论是直接纠偏还是间接纠偏,审计控制的主体均由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构成。我们认为,问题是审计人员的直接纠偏,它会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混淆审计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界限。另外,国家审计机关的直接纠偏也有违于审计属于间接控制的范畴。因此,审计人员的纠偏应该是间接纠偏。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审计本质是验证并报告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情况的特殊经济控制(即审计的间接控制)。审计的本质目标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 2.分类审计目标。分类审计目标是针对不同审计类型所设立的审计目标,分类审计目标设立的依据是审计本质目标。审计的本质目标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受托经济责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行为责任可以分为保全责任、合规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等;报告责任是行为责任的连带责任,对不同行为责任及报告责任的审计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审计。其中,保全责任是指受托人员有确保其受托管理的经济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与其相对应的是财政审计、财务审计;合规(合法)责任是指受托人的经营行为要合乎法律、法规、制度、预算和合同等,与其相对应的是财经法纪审计;节约责任是指经营行为要符合节约原则;效率责任是指经营管理要符合投入少于产出的原则;效果责任是指计划、预算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与节约责任、效率责任和效果责任相对应的是经济效益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实施的审计,财政财务审计主要是验证保全责任、合规责任。审计目标是验证会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民间审计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表、附注所实施的审计,通过审计验证保全责任。合规责任的审计目标是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表示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应修改为对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表示审计意见。原因在于以下方面:①会计报表一般包括内部费用成本报表和对外财务报表,而民间审计组织无需对费用成本报表表达审计意见。另外民间审计组织审计对象不仅局限于三张对外报表,而且还包括附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因此,应将会计报表修改为财务报告;②公允性是指财务报告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实际已包含合法性、一贯性,所以将对公允、合法、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修改为公允性比较合适。另外,鉴于目前我国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欺诈舞弊频繁发生,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将揭错查弊作为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目标。为此,民间会计师财务报告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表达审计意见和揭错查弊。 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对某一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财经法纪审计验证合规责任,主要审计目标是审查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即合规性。通常一般性的违纪行为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进行。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效益进行的审计,通过该类审计验证节约责任、效率责任和效果责任,主要审查目标是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