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计立法早。早在1866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国库和审计部门法》,设立了由主计审计长领导的国库和审计部,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进行审计,并对主计审计长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作了具体规定。这部法律的制定,为英国现代的国家审计制度奠定了基础。1921年,议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国库和审计部门法修正案》。1983年,议会又通过了《国家审计法》,该法明确规定,主计审计长有权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进行绩效审计。 二是审计层次高。英国国家审计署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议会,审计工作情况向议会报告。主计审计长是一名议会下院的官员,而不是公务员,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完全不受政府干预。同时,依据法律,主计审计长代表议会行使职权,有权自行决定审计项目、调查课题和内容,不受议会的干预。主计审计长承担审计和主计两项职责。作为审计长,依法对政府部门和一些公共机构进行审计。作为主计长,对“统一基金”和“国家信贷基金”的收支活动进行控制,财政部需要从这两项基金账户支款时,必须向主计审计长提出申请,经主计审计长审核,确认符合议会规定的程序和限额后,才授权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从相关账户中支付。 三是审计计划细。英国国家审计署既有审计项目计划、年度计划,也有五年计划,其计划相互衔接、环环相扣。每年的审计计划由四个层次组成,即:审计项目计划、职能部门年度审计计划、跨局审计计划和全署审计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由业务处长负责制定,是实施审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对象、范围、内容、分工、时间、步骤、要求等。其中,审计内容须详细分解到不能细化为止,以便操作。职能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由各局局长负责制定,是整个审计计划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审计项目、人员分工、时间进度安排等。跨局审计计划由助理审计长负责制定,计划周期为5年,其内容与职能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基本相似,主要包括工作目标、绩效审计和签证审计项目安排、实施方案和审计资源预测等。全署综合计划由高级管理委员会制定,是5年为周期的滚动性计划,是指导国家审计署全面工作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审计署的任务和目标、实施步骤和方案,以及完成任务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资金等。 四是审计内容新。英国国家审计署主要开展绩效审计,即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财政、财务支出的经济性、效率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按照该署的解释,经济性是指在适当考虑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获得或使用资源的成本(少支出);效率是指商品、服务和其他结果及其所用的资源之间的关系,即一定的投入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或一定的产出所需的最少投入(支出合理);效益是指项目、计划或其他活动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商品、服务和其他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以及其他预期效果(支出得当)。绩效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向议会提供关于收入、支出及资源管理中主要领域的经济性、效率及效益的独立信息、证明意见及建议,主要目标是寻求提高绩效的途径并鼓励和帮助被审计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改进系统及控制措施。 五是审计报告广。一方面,国家审计署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可以在年度的不同时间提出,附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反应。审计报告在提交前,要与被审计单位讨论,经过公共账目委员会的检查。另一方面,国家审计署向社会发布审计报告。通过报纸、刊物、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让公众知晓审计情况。由于商业保密原则,有些事实和数字不宜公开,则以秘密备忘录的形式汇报公共账目委员会。公众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查询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