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性 根据赞比亚现行宪法第10章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赞比亚最高审计机关称为theofficeofauditor-General。比照我国审计机关的英文译法,其最高审计机关可以称为审计署。根据宪法,赞比亚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统任命,经国会批准。根据赞比亚宪法第122条,无论是审计署整体团队无能,还是行为不适当或者不正当,审计长如果不能行使使命均可被免职。除了有不超过60岁的年龄限制外,审计长的任命无其 他固定限制。 保障审计长独立性的各种条件是:一是具有特殊的任命程序;二是具有特殊的免职程序;三是审计长有固定任期;四是审计长在行使职责过程中不受他人干扰;五是审计长独立制定工作计划。 审计署不是完全的财政独立,在预算上服从财政部。即使预算已经批准,也不是所有的资金都得到全额发放。审计署要进行年度审计,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包含在财政报告中提交给财政部。 二、权限 赞比亚审计署对以下单位或事项有审计权:一是并非政府所有,但是实质上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二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其资本构成联邦、省和地方政府一部分的银行,以及自律团体;三是与外国机构和其他企业的合资企业;四是政府收入的审计;五是政府授予公共资源开发机构的特许权;六是外国政府提供的赞助或捐赠。在政府作为小股东的投资审计中,公司通常自己任命私人审计师,所以审计署的权限受到限制。对于私有化,环境,污染控制和电信等法定团体,政府仍然有权审计。 三、权力 赞比亚审计署按照宪法第10章第121条履行职责,有权调用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记录。根据宪法121条和公共审计法,最高审计机关有权执行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安全取得需要的、不能提供的记录。审计署有权封存,但是不能没收审计和调查必需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宪法,它有权查询相关人员的证据。在审计长报告提交国民议会后,政治行动委员会将召集相关管理办公室回答审计署提出的问题。除了与机构合作外,审计署还力求与审计和调查相关的个人合作。 审计署无权命令政府调查机构实施相关活动。审计署不能重复检查自己的判决。审计署有权全部或部分免除对联邦、省和地方政府账目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审计。 审计署无权采取惩罚措施或追加罚款,有权进入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下载和利用站点内或站点外的电子数据。审计署无权评价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和提出控制建议。审计署在被审计单位为符合法律要求而聘用的外部审计师的任命和监督中发挥作用。 四、审计程序和作用 在审计范围内,赞比亚审计署实施财务、符合性和绩效审计。宪法有特别条款规定这些审计的实施。审计署的审计步骤始于制定审计总体目标及其范围,了解会计制度与相关控制。 审计署不履行司法职能。审计署在实施审计和报告过程中应遵循特别准则、惯例和指南。与审计相关的事项,审计署不能咨询或者与其他国家,其他最高审计机关和国际组织合作。在对不同审计事项进行讨论时,审计署形成不同的工作团队。必要时,审计署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能够聘用咨询人员或者取得专业服务。审计署报告贪污国有资产等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但它无权修改账目。审计署有建议权,政府在对实质结果做出决定前无须咨询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