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的鉴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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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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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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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的目的

      经济案件鉴定审计属于特殊目的的审计,其委托方主要是司法部门、工商执法机关及党政监察部门等,其审计目的依委托方的具体需求呈现多元化,但根据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的性质,其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鉴定结论的证据其本身是完整和正确的,但由于该证据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所提供,加之该证据可能带有让对方难以理解的专业性,作为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出于对当事人另一方正当权益的维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证据本身情况进行鉴定并报告,以示公正。

      2、查证目的。由于当事人双方均可能限于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对已明确的证据存在不同的理解,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此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争执的证据作出专业判断的需求。

      3、寻证目的。寻证即寻找证据,这类目的主要源于经济案件中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多采用匿名方式举报,举报内容均为举报人认定的结果。受理部门由于无法直接获取举报人的举报证据,为了了解情况,掌握证据,以鉴别举报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往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举报内容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帮助寻找证据并对鉴定结果进行报告。

      二、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的业务约定

      1、接受委托要慎重。由于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目的的特殊性,使得这些审计项目中很多是有关部门多次查证未果,或是司法机关已先行调查尚未作出结论,而等待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结论的鉴定案件。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首先应充分考虑和权衡自身的专业能力,不能勉强。因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的针对性很强,审计结论的使用人都是确指的利益群体或执法机关,若不能客观、公正地对待任何一方,都会使案件复杂化,有时甚至会因事务所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而解除委托,严重影响事务所的声誉;其次应根据委托方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向有关当事人详细了解经济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情况、形成的原因、矛盾的焦点以及获取充分、适当鉴定证据的主客观条件,初步评估经济案件审计的风险,最后作出能否接受委托和签定《业务约定书》的决定。

      2、约定鉴定事项和范围要明确。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委托事项和范围应明确,不超越范围鉴定非委托事项,如委托方中途需增加鉴定事项和范围,应另行签定《业务约定书》。另外,此类项目的鉴定审计很难事先确定业务量,因此报告送达日期和收费也难以事先确定。由于案情的复杂性,一个问题往往可以牵出其他许多问题,一笔账可能追溯几年、甚至十几年,有时还涉及账外账,必要时还需内查外调。所以影响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这样在与委托方签定《业务约定书》时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留有追加审计时间和追加审计费用的条文,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三、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的验证取证

      鉴定结论是以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来支持的,而证据又是通过恰当的方法取得的。经济案件鉴定审计验证取证的过程有别于传统会计报表审计,它往往是先对鉴定资料查证验证,确定经济案件性质后,再集中取得有效证据。因此,在鉴定审计中要采用正反两种假设的方法进行验证。一是根据介绍的情况,提供的账证资料作肯定性假设的查核验证。即按鉴定审计的目的,全面审查各种账证资料,核查弊端,解析疑点,预先将其肯定为某种性质的经济案件;二是对暂先肯定为某种性质的经济案件的材料再作否定性假设的查证验证。即鉴定人员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为经济案件的被查单位或被查人辩解和辩护,进行差错性设想。经否定性假设验证后,如不存在差错性问题,即鉴定为预先肯定的某种性质的经济案件。这样做既可以从正反两面增强所取证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又可去伪存真,严格区分错误、舞弊的性质,防止被查单位或被查人由于会计业务水平低下等原因而使账务处理混乱,以至形成违法案件的假象,经上述肯定性假设与否定性假设两方面验证后,再对经济案件中的疑点

      逐笔分析。推理和判断,就能得出初步的鉴定结论。

      在验证工作完成后,应以原始凭证为重点,收集整理取得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或被查人会计账簿与凭证的证据,一定要以复印件为主,决不能仅采用记录方式载于工作底稿;复印件均要按每一案件事实编列顺序号,并注明原件装订归档的日期和编号,以备复查、复验,也备作必要时与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当面对质的证据。对非会计账簿与凭证的证据,应在审核原件无误的基础上复印留底,同时请对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经济案件鉴定审计报告

      经济案件鉴定审计报告目前执业界尚无规范的标准格式,但根据审计报告的规范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范围段、审计过程说明段、意见段(鉴定结果)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在范围段中,用类似于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用语,指明①受托鉴定依据,主要指业务约定书;②审计时间,指审计外勤工作起止日期;③审计材料来源;④审计事项和范围;⑤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⑥审计依据;⑦审计程序。如个别事项无法得到明确的审计意见,还应说明受限制的领域和原因,最后以“根据我们的查证,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结束本段。在审计过程说明段中,应详细 说明①经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案件涉案人员的姓名、年龄、工

      作单位、职务、任现职务的期间及该职务分管的具体工作等;②审计鉴定事实,按审计约定事项逐一叙述,先陈述事实,后列举证据,同时进行分析判断,说明事项定性的理由,审计意见段要依据鉴定事实进行全面概括和综合,既要对经济案件的性质表示肯定性的定性意见,又要确认各种性质经济案件涉及的具体金额,不能用“大概”、“或许”、“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词语作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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