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一般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分别设置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多个栏目,其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栏目是核算频繁的栏目,也是审计关注的重点。 (一)运用审阅法、抽查法和核对法审查进项税 有关进项税的业务集中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两个专栏中反映。 1、审查被审计单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是否属实,将其与相应的入库单核对,检查“进项税额”专栏记录的真实性。 2、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是否合规,有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拿普通发票或集团内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3、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抵扣。 4、用于基本建设、集体福利等支付的增值税是否计入进项税。 5、企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是否进入进项税额。 6、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作为材料入库,是否按规定填列收购凭证,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 7、企业购进货物退回时,是否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冲回。 (二)运用审阅法、抽查法和复算法审查销项税 将本期产品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与相应的适用税率相乘,看其是否与专栏记录的相一致,如发现不一致或多月出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异常现象,应予以重视,进一步深查,找出真正原因。其次,应看应交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有意拖欠税款。 二、审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采用审阅法、盘点法和核对法。 (一)首先审查企业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所定的时点确定销售,及时纳税。这项工作从审阅销售合同或协议书入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应着重检查企业是否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将收入入账,及时纳税。 2、对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应重点审查销售合同,以确认预收业务的真实性,对明细账长久不变金额的户头更应仔细审查,有无收入隐藏在此。预收货款后,已发货或提供劳务的,是否及时列收入。 3、对分期收款方式的,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约定的收款期限确认已实现的收入。 4、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应重点检查代销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列收入。 (二)核对发票存根联与销售收入记账凭证后所附销售收入记账联相一致,有无隐匿收入行为。 (三)看视同销售的货物的价格是否是对外销售价,有无是成本价。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与税务机关共同确定。 (四)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看其是否分别核算销售,如没有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查其是否单独核算免、减税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 (五)审查是否存在虚列销售退回而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现象。 (六)发生销售的折扣与折让,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处理而少计销售收入和税额的现象。 三、审查存货 运用审阅法、抽查法、盘点法(与其它账户审查结合进行) (一)有无以物易物,未作销售的现象。 (二)有无将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基本建设、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无偿赠送他人,未作销售。 (三)对库存的产成品的某些品种进行实地盘点,看其账实是否相符,有无隐匿收入或国企领导为显示个人业绩,虚构产品销售收入的现象。 四、审查其它账户 (一)审查成本、费用类账户,对红字冲减的费用,应尤其注意,是否有销售废料、包装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的收入等。 (二)审查往来款项,看在“其它应付款”中有无将收入长期挂账,特别是一些企业将此类账户作为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的蓄水池。 (三)审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看有无应纳税收入放置在此。 (四)审查“固定资产”账,看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等的变价收入是否按规定缴了增值税。 (五)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看其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否转出。 (六)审查“在建工程”账户,查看购进已扣税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基本建设是否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五、对减免税、退税的审计过去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越权减免税,一些企业采用造假手法骗取减免税、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流失,我们从以下几点对减免税、退税进行审查。 (一)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不需办理申报或批准手续。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区、部门擅自办理减免税,均属非法减免行为,应予以纠正,补缴税款。 (二)审计已减免税的项目是否有有减免权单位批准文件,看其是否符合政策,上报的申请减免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三)审计减免税、退税计算是否正确,核对征收数、已退税数是否相符,有无少征多退或征多退少异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