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摊费用。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且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在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把待摊费用账户视为平衡单位利润的“调节器”,任意改变确任标准和计量方法,其形式有:(1)对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的有关费用,不按标准计摊,采取少摊或不摊;(2)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有关费用,却转入本科目,人为地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净产。 二、在建工程。具体核算内容是指国家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理工程等实际支出,对办理竣工决算后的银行贷款利息不能列入在建工程成本。本科目实质上是核算工程成本的账户,然而,在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把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视为单位增加净资产或利润的“升降器”,把本已竣工而不应再列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利息列入了固定资产成本,把一些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小型房屋修理费用、填土费用计入在建工程,以达到增加净资产或利润的目的。 三、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是指单位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以及固定资产在一年以上摊销的修理费等。而在审计中却发现有的单位有意混淆待摊费用与递延资产的界线,把本科目视为调节净资产或利润的“转换器”,扰乱了单位正常的核算秩序,歪曲了单位财务状况。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本科目是一个过渡科目,核算单位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有的单位利用这个合法的“中转站”大做文章,搞数字游戏,把本来可以处理的合理损失和不应 转作待处理的损失,如各类罚款等,转入了待处理损失账户,致使单位包袱越滚越大,形成了对单位净资产减少的潜在因素。 五、其它应收款。单位应收、暂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本应是本科目核算内容。有的单位把某些来源不正当的收入款项或不合理支出款项在此科目中核算,甚至出现贷方余额。严重影响了财务成果的真实性,达到逃脱监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