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监督的定位与法治化

作 者:
程洁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定位

      根据审计法,中国国家审计监督目前定位为三大块:一是财政审计,包括收入和支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林文教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都是财政审计的组成部分。二是企业审计,包括工交、商贸审计。三是金融审计,金融审计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企业审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审计监督的方向也在不断调整,尤其是由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兼顾转向。因为从目前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来看,审计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要让国家审计区别于社会审计,即审计目标不仅要审查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对其质量和营运效率加以监督,切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向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审计拓展。

      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法治化需要着重解决国家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与国家审计监督的公开性两大问题。

      国家审计监督的行政性是目前妨害审计监督独立的主要原因。尽管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是宪法所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审计监督却经常被混同或等同于一般财政监督、计委监督、税务监督和各种经济检查。造成这种认识和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的审计法律制度把国家审计放在行政框架内,而国家的财政和税务等部门也在行政系列,因此在实践中,审计、财政、税务在各自的监督活动中行使各自享有的行政权,无法体现国家审计的最高监督,这不仅造成了不同部门职能的交叉,而且造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何况,在目前的体制下,审计署在行政上受国务院领导,与国务院所属其他部委平级,要想对上级(国务院)或平级行政机关进行充分审计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

      建立独立的国家审计监督有多种模式,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对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进行审计,例如上下级机关之间不互相审计,也不对本机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等等。在我国,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就不能让审计机关再依附于行政机关,而应当设置独立于国务院之外的审计机关。例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的审计署或审计委员会等,这样既能够体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能避免行政权力对审计活动的控制和影响。

      审计公开是政务公开在审计监督领域的反映。长期以来,我国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在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和做出后,均未向社会公开,未接受社会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双向监督。这间接地剥夺了公众对政府财政开支的知情权,同时也使作为国家监督形式的审计制度变相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廉政建设中,已经开始试行审计公开制度,包括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的公开等等,而且范围涉及到政府公共开支、政府采购及专项建设运营等领域。这些尝试为我国实行国家审计公开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我们提出了审计公开的统一性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