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占用、挤占、挪用”的审计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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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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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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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通常是指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将应缴未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擅自用于其他方面。在预算执行审计实务中,对“占用”的审计定性,主要适用于预算收入方面的问题,以是否在应缴预算收入项下直接列支为标准来判定预算收入是否被占用。如:财政部门拨付农业部门用于扶持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通过预算拨款和在规定的预算支出项下列支,而是在农税收入专户应缴预算的农业特产税收入项下直接列支,形成了占用应缴预算收入的违规事实,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可定性为“占用应缴预算收入”。

      “挤占”,通常是指违反批准的预算,将指定专门用途预算资金擅自用于其他方面。在预算执行审计实务中,对“挤占”的审计定性,主要适用于预算支出方面的问题,以是否改变预算支出用途为标准来判定预算资金是否被挤占。如:财政部门拨付行政机关经费,不按预算管理规定在行政管理费项下列支,而在预算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下列支,改变了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用途,这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可定性为“挤占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挪用”,通常是指将特定的预算资金暂时用于其他方面。在预算执行审计实务中,对“挪用”的审计定性,主要适用于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国库库款三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是否列支为标准来判定预算收入和预算资金是否被挪用。如:财监办将应缴预算的罚没收入借给某乡财政所用于资金周转,而在罚没收入专户作“暂付款”账务处理,形成了应缴预算收入资金的移位,这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可定性为“挪用预算收入”;又如:并在专户会计账作“暂付款”账务处理,形成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移位,这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即可定性为“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再如:财政部门贷给某企业流动资金,并在总预算会计账作“暂付款”账务处理,这项往来业务预算无直接关系,形成库款移位,这种情况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一、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可定性为“挪用国库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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